Jul 02

   自2021年7月份起
,都有哪些海关相关新政策
,或经贸新规定开始实施呢
?快来了解一下吧!

一、7月1日起,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调整

税委会〔2020〕33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20〕33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5号(关于执行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

1.进口暂定税率:自2021年1月1日起对883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其中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进口暂定税率商品为874项,取消9项信息技术产品进口暂定税率。

2.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根据信息技术产品降税协议安排,自2021年7月1日起,对176项信息技术产品实施第六步降税,其中119项商品降低至零。

3.协定税率:2021年7月1日起,按照我国与瑞士的双边贸易协定和亚太贸易协定规定,进一步降低有关协定税率。

二、7月1日起,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推广至全国海关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

三、7月1日起,新增输泰国、毛里求斯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3号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3号(关于与泰国、毛里求斯互认自助打印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新增以下两种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

1.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输泰国)

2.中国—毛里求斯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企业申领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目的国为印尼、新加坡和泰国,企业可自助打印证书,不需要手动签字和盖章。目的国为东盟其他国家的,申领证书方式保持不变,仍需在证书上手动签字和盖章。



四、7月1日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施行无纸化管理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在线申请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无纸化工作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商务部决定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施行无纸化管理。

出口经营者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业务应用上传提交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电子版。

五、7月16日起,出口欧盟带有CE标志的大部分产品需要有欧盟代理人

对跨境电商出口企业产生较大影响

根据新欧盟商品安全法规《市场监管法规(EU)2019/1020》要求,自2021年7月16日(当地时间)起,大部分带有CE标志的商品在欧盟境内(除英国以外)需要欧盟负责人作为其商品合规的联系人。

对此,欧盟发布了25条技术指令(每个指令针对特定的产品类别),除医疗器械、民用爆炸物以及某些升降机和索道装置外,所有欧盟内带有CE标志的产品均受此法规约束。如玩具、电子产品、个人防护装备、机械、建筑商品、燃气设备、休闲和私人船艇、压力容器以及测量设备等。

2021年7月16日起进入欧盟的带有CE标志的大部分产品,产品包装需贴有欧盟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否则可能会被海关扣留或退运,请出口企业予以关注。若出口企业的产品无欧盟内成立的制造商、进口商时,建议出口企业在市场上寻找合适的授权代表(欧代)。

六、7月1日起,欧盟新增值税法正式实施

VAT征收规则变化

自2021年7月1日起,欧盟新电子商务增值税规定将开始生效,将在商品抵达收件人所在目的国或地区征收,且于法规生效后,仅须通过单一窗口申报增值税,可避免于欧盟数个国家或地区登记、收取及缴纳不同税率增值税的成本。自非欧盟国家进口的商品价值低于22欧元者,将不再免予征收增值税。

欧盟的电子商务增值税新规旨在简化跨境电商B2C销售的增值税合规负担,确保增值税的征收遵循目的地原则,并实现跨境电商和欧盟实体卖家的公平竞争。

七、原计划7月1日实施的埃及ACID进口新规推迟至10月1日

出口埃及注意

埃及财政部宣布依托NAFEZA平台在全国所有港口推行AdvanceCargoInformationDeclaration(ACID)系统。该系统已于2021年4月1日开始试行,原计划于2021年7月1日起强制执行(均为到港日)。

日前,埃及财政部临时决定:ACID系统试行期延长至2021年9月30日,正式强制执行将从2021年10月1日开始。

届时,相关出口企业应注意与埃及本地进口商和货运公司协调,务必于货物发运前,在NAFEZA平台完成注册,提交相关资料并取得ACID号码,ACID号码将应用于所有货运单据。如果无法提供ACID号码,货物将会被强制退回装港及处以罚款。

八、7月15日起,新版《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

根据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

九、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部分产品原产地标准修订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2号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2号(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为促进内地与澳门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详见附件。经修订的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十、7月1日起,新版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实施

修订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根据《认监委关于发布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21年第8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分别替代认监委此前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CNCA-C11-02: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动自行车》(CNCA-C11-16:2018)。

十一、7月1日起,GB2626-2019口罩标准正式实施

国标委发〔2020〕29号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延长GB2626-2019《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国家标准过渡期的通知(国标委发〔2020〕29号),决定将GB2626-2019《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国家标准实施日期推迟至2021年7月1日。

十二、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和英国的碳钢紧固件发起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14号

根据《关于对原产于欧盟和英国的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14号),商务部决定自2021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英国的进口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十三、调整涉及巴西的进出境ATA单证册业务办理

巴西ATA单证册业务办理调整

根据中国贸促会ATA通关处发布的《关于调整涉及巴西的进出境ATA单证册业务办理的通知》,不再受理2021年6月30日以后巴西签发的进境ATA单证册的翻译和录入申请。自2021年6月18日起,不再受理前往巴西的出境ATA单证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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