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 17

为了推动简化审批和优化流程,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近几日海关总署连续发布《关于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和《关于对定居证明等证明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公告》,这是海关总署为贯彻执行《海关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推出的“减证便民”行动。

1、《关于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年第52号)

2021年7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审批出入境特殊物品有关事项的公告,按照公告要求,企业办理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这两类特殊物品需要提供的资料中,《医疗器械出口备案表》和《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都可以代替“销售证明”被海关认可。

依照《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只有在我国已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及生产许可证证书,或已办理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及生产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方可为相关生产企业出具《销售证明》,此次政策的出台意味着只要企业具备《医疗器械出口备案表》和《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二者之一即可被海关认可,这对于只出口国外医疗器械的企业来说是又一项政策利好。

2、《关于对定居证明等证明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公告》(2021年第56号)

2021年7月13日起,海关总署对“定居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明”“常驻人员身份证件”“快件收发件人身份证件影印件”等证明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

行政相对人可自行选择以原有提交证明的方式办理,或以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办理。选择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行政相对人免予提交指定的证明,并须填写及签署告知承诺书,办理相关业务时将告知承诺书与该业务规定要求的其他书面材料一并提交海关。海关对行政相对人的承诺情况开展事中、事后核查,行政相对人应予配合。

3、《关于发布《2021年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21年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的公告》(2021年第54号)

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将于2021年11月5—10日在上海举办,为了积极稳妥的办好第四届进博会,扩大发展进口,遵循习近平总书记“不仅要年年办下去,而且要办出水平、办出成效、越办越好”的重要指示精神,海关总署发布今年第54号公告,内容包括《关于发布《2021年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21年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的公告》。

《2021年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为办理物资、人员进出境海关手续的海关通关指引,涉及第四届进博会暂时进境展览品通关相关规定、检验检疫限制清单及禁止清单等相关内容。

《海关支持2021年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为海关支持第四届进博会的便利措施。相较于第三届进博会,本届进博会海关支持举措增加了“支持文物展品参展等项内容。

上海海关新政

1、《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

《意见》指出我国要全力做强创新引擎,将浦东新区打造为自主创新新高地。加快关键技术研发,打造世界级创新产业集群,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改革,创新政府服务管理方式,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健全要素市场一体化运行机制,深入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增创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先行先试,加快共建辐射全球的航运枢纽,建立全球高端人才引进“直通车”制度,增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加大金融开放力度,建设海内外重要投融资平台,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和制度等。

可以预见,浦东新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在引领带动上海“五个中心”建设,更好服务全国大局和带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实施上将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啃最硬的骨头,挑最重的担子”,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公布。上海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浦东开发开放掀开了我国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的崭新篇章。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浦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提供了最鲜活的现实明证,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最生动的实践写照。

企业预警信息

1、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7月15日正式实施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此次《行政处罚法》修订的亮点为补充完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进口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

2021年4月25日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2021年第14号《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进口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指《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以下简称《第六阶段》),适用于装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汽车。

关务小课堂

携带特殊物品进出境有何管理规定?

问题 1:携带自用且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用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出入境的,是否需要办理检验检疫手续?

携带自用且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用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出入境的,不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出入境时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出示医院的有关证明;允许携带量以处方或者说明书确定的一个疗程为限。

问题 2:个人携带药物出境有何相关规定?

(1)根据现行规定,对个人携带出境的一般药品,海关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验放,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它限制规定范围的必须主动向海关申报;

(2)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即: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制剂型处方不得超出3日用量,控缓释剂不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

(3)关于所述药品是否属于精神药品,请直接咨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问题 3:由于特殊原因需携带供移植用人体组织入境,目前无法提供《特殊物品审批单》,如何处理?

供移植用人体组织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特殊物品审批单》的,入境、出境时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疫查验后先予放行,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放行后10日内补办特殊物品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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