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人 海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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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RCEP规定,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有哪些呢?
好问题!对于涉嫌侵权货物,权利人有权向海关申请中止放行,海关也可依职权中止放行。
01 如知识产权的权利持有人有正当理由怀疑可能存在盗版货物或假冒商标货物进口,可向海关提出中止放行的申请,并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主管机关并防止滥用的保证金或同等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各成员方也可以规定,在不损害一缔约方关于信息保密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主管机关有权将发货人、进口商或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货物的描述、货物的数量,以及,如已知货物的原产地,告知权利持有人。
02 海关也应当设立或维持关于进口装运的程序,可依职权中止放行涉嫌盗版或假冒商标的货物。在此情况下,海关可以要求权利持有人提供相关信息。
03 在采取依职权中止放行的措施时,海关应在合理期限内认定涉嫌盗版货物或假冒商标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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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海关的边境保护措施,RCEP涉及的知识产权客体本身有一些新的规定和亮点噢!
01 明确的知识产权目标
RCEP明确了知识产权目标,一方面是通过有效和充分的创造、运用、保护和实施知识产权权利来深化经济一体化和合作,以减少对贸易和投资的扭曲和阻碍;另一方面是要考虑到知识产权权利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助于促进创新和技术转让及传播,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的方式推动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的共同利益。
02 若RCEP的知识产权章节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不一致时,应以后者为准。同时,RCEP要求成员国积极加入其他知识产权协定,如《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专利合作条约》《马德里议定书》等。
03 与TRIPS和《伯尔尼公约》相比,RCEP强调了对无线广播渠道的著作权保护,尤其强调打击截取加密信号并非法传播的行为。RCEP还建议缔约国应尽力建立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集体管理组织,并鼓励此类组织以公平、高效、公开透明和对其成员负责的方式运作,包括公开和透明地记录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
04 RCEP的保护水平基本接近于 TRIPS,两者的差异在于:RCEP允许因实验目的侵犯一项专利,各缔约国可以在国内法中自行确定判断“实验目的”的标准,这一规定目的在于消除专利对创新造成的壁垒。RCEP还详细规定了审查、注册专利的程序事项,特别关注了专利审查的效率问题,要求每一缔约方在最早优先权日起18个月届满后,迅速公布任何专利申请, 还要求缔约方必须设置一项由专利申请人发起的加速专利审查的程序。
05 RCEP扩大了可申请商标的范围,包括声音、气味等由其他知觉感知的商标,其中缔约方必须接受声音商标。同时规范了缔约国关于商标注册和申请的程序,包括提供驳回商标注册的理由、相关通知、提出异议的权利、公开的商标电子申请处理制度和数据库等等。RCEP对商标的界定门槛、注册申请、权利授予、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规范,还关注到恶意注册商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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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RCEP出台以后,我们企业怎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好知识产权呢?
哈哈,放心,我有三条妙计! 愿闻其详!
企业要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特别是对所出口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司法制度等有相应的了解,以便在发生纠纷之后可以采取合适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RCEP的要求下,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前,应当对目标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做充分的调查,以安排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的相关计划与措施。例如:对于自主研发设计的企业,应事先对商品所涉的商标、专利等进行详细的调查检索,了解同类竞争者的知识产权情况;如检索发现商品有侵权可能,应及时停止侵权行为。 在进出口贸易过程中,如遇到知识产权相关问题,可及时向海关求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保护自身合法的知识产权权益,企业可以在向海关备案实现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同时,在目标市场当地申请知识产权注册。海关总署已经开通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企业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情况,初步判断自己的商品是否侵权。如果在进出口环节遭遇侵权纠纷,应当积极向海关举证,配合海关调查。
看来有RCEP护航,企业的路会走越稳!
有海关和企业的共同努力,进出口贸易水平将会更上一层楼!
RCEP的实施,不仅提升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还让企业的合法权益堡垒越筑越牢。优化营商氛围,海关一直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