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2021年第114号-
我国是乳品进口大国。2021年12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114号公告,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本篇将从七个方面对进口乳品进行解读。
一、进口乳品有哪些
初乳:奶畜产犊后7天内的乳。
生乳:指从符合中国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奶畜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得用作生乳。
生乳制品:由生乳加工而成、加工工艺中无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产品。
乳制品:是指由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
二、进口乳品的证书有何要求
进口乳品需随附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证书应当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证书样本应当经海关总署确认。
输华乳制品卫生证书样本
三、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乳品
品种: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需要办理检疫审批。
备足:食品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四、境外生产企业需要满足的要求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熟悉并保证其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标准示例
五、输华乳品随附检测报告的要求
首次进口的乳品
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
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
非首次进口的乳品
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海关总署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并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对应关系
检测报告上应有产品批次信息,且应与进口乳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对应。
检测机构要求
境外官方实验室、第三方检测机构或企业实验室,也可以是境内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
惠民举措
对进口乳品检测报告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可以按照《关于实行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0号)的规定,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告知承诺制与现行管理制度并行实施,鼓励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代替提交进口乳品检测报告的,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视为已向海关提供检测报告。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检测报告。
六、公告执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七、相关文件
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
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废止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公告》(原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53号)
●《关于调整〈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要求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将于2022年1月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