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 24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称的特种设备是: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由于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因而进口至国内的特种设备,需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取得许可,并按《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如实向海关申报并验核监管证件。

进口企业:听说最近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政策将要调整,请问与特种设备进口申报相关的内容有什么变化呢?

小关:我们了解到,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1月30日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里面提到新制定、修订和调整了一些目录和项目,并于2022年6月1日起实施。

小关:其中,《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的修订和调整,与进口特种设备的申报关系较为密切。此前,海关也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中增设了关于特种设备属性申报的内容。目的就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同时指导和便利企业合规申报。

从总体内容看,此次政策的修订调整对进口特种设备监管的影响,可以归纳为 “一个不变、两个明确、一个优化、一个关注”,主要内容包括:

一个不变

对许可的总体要求不变。原则上“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安全附件、压力管道元件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实施制造许可制度”“对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其使用前应通过型式试验”的要求不变。

两个明确

1.明确以下压力管道元件组合装置,需要获得制造许可:

(1)燃气调压装置;

(2)减温减压装置;

(3)流量计(壳体);

(4)锅炉范围内管道;

(5)长输油气管道使用的工厂化预制管段。

向海关申报进口时,需选择“430-境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填报对应产品生产企业的许可证明编号。

2.明确以下承压类特种设备部件,需要通过型式试验(除气瓶阀门外,均为压力管道元件):

(1)气瓶阀门(不含非车用燃气气瓶阀门);

(2)无缝钢管(热扩)、有色金属管、球墨铸铁管、复合管;

(3)复合管件、非金属管件(不包括聚乙烯管件);

(4)金属阀门(公称压力≤4.0MPa)、非金属阀门;

(5)旋转补偿器、非金属膨胀节;

(6)金属密封元件、非金属密封元件;

(7)防腐管道元件;

(8)井口装置和采油树、节流压井管汇、阻火器。

向海关申报进口时,需选择“429-进口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填报对应产品型式试验证明编号。

一个优化

优化进口特种设备属性申报要求。对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的“货物属性”参数表进行更新优化,增加了“39-特种设备”“40-非特种设备”等2个参数。其中,对于符合《特种设备目录》定义、描述的产品,“货物属性”需选择“39-特种设备”;对于产品原理、结构、功能等与特种设备类似,但不属于《特种设备目录》定义、描述的产品,“货物属性”需选择“40-非特种设备”。

一个关注

由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将于2022年6月1日起实施,因此企业需要关注市场监管部门后期发布的实施意见或实施细则,并在产品进口时,准确申报产品属性、准确提供监管证件种类及编号实施联网核查。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