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水生动物疫病传入国境,保护渔业生产、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海关制定完善的监管体系。
Tips:这里讲的水生动物是指:人工养殖或者天然水域捕捞的活的鱼类、软体类、甲壳类、水母类、棘皮类、头索类、两栖类动物,包括其繁殖用的精液、受精卵,进境龟、鳖、蛇、鳄鱼等爬行类动物也照此执行。
一般我们所说的水生动物分为种用和食用两种用途。
准入名单核查
进境水生动物须来自海关总署网站公布的《允许进境水生动物国家或地区种类名单》。
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7042/3995815/3995864/index.html
进境水生动物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境后中转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进境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检疫许可证时应当详细填写运输路线及在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中转处理情况,包括是否离开海关监管区、更换运输工具、拆换包装以及进入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水体环境等。
Tips: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理,食用水生动物应从设有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监管场地的口岸入境。
进口申报所需提供的单证
依据《海关总署关于做好精简单证相关工作的通知》(署法办〔2018〕110号)、《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工作的通知》(署办通函〔2018〕10号)和《海关总署2019年第90号公告》规定的方式,提交有关单证并接受验核。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进境货物报关单
2.有效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
4.原产地证书
海关工作人员根据系统布控下达的现场查验指令,实施现场查验,主要内容如下:
1.核对货证:品名、数(重)量、包装、输出日期、运输工具信息、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中转国家或者地区等是否相符;
2.包装和标签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包装容器上是否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文或者英文标识,标明水生动物的品名、学名、产地、养殖或者包装企业批准编号等内容。
3.临床检查:水生动物的健康状况,主要包括活力是否正常,体表有无溃疡、出血、囊肿及寄生虫感染,体色是否异常,鱼类腹部有无肿胀、肛门有无红肿,贝类闭壳肌收缩有无异常,甲壳类体表和头胸甲是否有黑斑或者白斑、鳃部发黑等;必要时,对水生动物进行剖检,以检查致病性寄生虫或囊幼。
4.包装用水或者冰、铺垫材料:是否带有土壤及危害动植物和人体健康的有害生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进境物。
(1)发现内包装容器损坏并有装载水洒漏的,要求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包装容器进行整理、更换包装或者对破损包装内的水生动物作销毁处理,并对现场及包装容器等进行消毒;
(2)现场需要开拆包装加水或者换水的,所用水必须达到中国规定的渔业水质标准,并经消毒处理,对废弃的原包装、包装用水或者冰及铺垫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消毒处理;
(3)对发现的禁止进境物进行销毁处理;
(4)临床检查发现异常时可以抽样送实验室进行检测;
(5)对已经死亡的水生动物,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无害化处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1)未被列入允许进境水生动物种类及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的;
(2)无有效检疫许可证的;
(3)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检验检疫证书的;
(4)检疫许可证上的申请单位、检验检疫证书上的收货人和货运提单上的收货人不一致的;实际运输路线与检疫许可证不一致的;
(5)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
(6)货证不符的,包括品种不符、数(重)量超过检验检疫证书载明数(重)量、谎报用途、无标签、标签内容不全或者与检验检疫证书载明内容不符的;
(7)临床检查发现异常死亡且出现水生动物疫病临床症状的;
(8)临床检查发现死亡率超过50%的。
1.水生动物疫病病原、食源性致病微生物、寄生虫;
2.贝类毒素等生物毒素;
3.重金属、农兽药残留;
4.其他要求的项目。
海关总署要求采取扣检措施的进境食用水生动物,口岸海关应监督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将进境食用水生动物调运至海关指定扣检场所。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实验室检测不合格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口岸海关对备案收货人的经营档案进行定期审核,审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
六、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制度的公告》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工作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做好精简单证相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