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机电产品属于敏感进口商品,质量、安全、环保风险高,容易夹带固体废物入境,海关查验是严把国门的关键环节。
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节约能源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
(五)经过翻新的。
(一)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1的旧机电产品为禁止入境货物;
(二)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应实施装运前检验、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并以到货检验结果为准;
(三)未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旧机电产品实施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
(四)列入《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进口旧机电产品除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不包含办公用途)及原生产厂售后服务维修外,其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以及监督管理均由口岸海关执行。
特别提醒:
海关总署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装运前检验应当在货物启运前完成。委托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new.singlewindow.cn)查询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需要实施装运前检验,并查询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装运前检验机构。
1.暂时出口复进口系指在海关办理暂时进出口出境后返回中国,需办理进口通关手续的;
2.出口退货复进口系指质保期内、收货人为生产厂的出口退货返回中国,需办理进口通关手续的;
3.国内转移复进口系指已经在国内使用,因提前解除海关监管或海关监管期满后继续在中国使用,需要重新办理进口通关手续的;
4.出境维修复进口系指出境维修返回中国,需办理进口通关手续的。
监管要求:
对以上四种特殊情况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仅实施监督管理。
1.核查产品是否存在外观及包装的缺陷或残损;
2.核查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电气参数、数/重量、产地、制造年份、耗材使用量等货物的实际状况是否与申报资料相符;
3.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实际用途实施抽查。
安全项目检验:
1.检查产品表面缺陷、安全标识和警告标记;
2.检查产品在静止状态下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
3.检验产品在运行状态下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以及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卫生、环境保护(含能源效率)项目检验:
1.检查产品卫生状况;
2.检测产品在运行状态下的噪声、粉尘含量、辐射以及排放物是否符合标准;
3.检验产品是否符合我国能源效率有关限定标准。
1.实际进口货物与企业申报是否相符;
2.申报制冷剂为非氯氟烃物质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属实;
3.是否夹带其它国家禁止进口货物;
4.必要时对旧机电产品是否与申报凭证相符进行现场核查;
5.对列入《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应当逐批核查收货人报检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并现场对旧机电产品进行一致性核查,检查是否混有禁止或限制入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