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钢铁原料是废钢铁经过分类回收及加工处理,可以作为铁素资源直接入炉使用的炉料产品。与使用铁矿石相比,用再生钢铁原料炼钢可以大幅度降低污染物排放。
因此,再生钢铁原料不仅是一种可再生资源,而且是唯一可以替代铁矿石的铁素资源,是钢铁工业实现绿色发展的一种重要原料。
《再生钢铁原料》国家标准已发布,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文末可下载)。为规范再生钢铁原料的进口管理,推动我国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等五部委于2020年12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规定了非固体废物的标准、再生钢铁原料的海关商品编码及公告实施日期。
2021版税则当中,再生钢铁原料相关产品归入7204项下,符合GB/T 39733-2020标准的再生钢铁原料监管条件为A,检验检疫类别为M,即经过进口检验就可按照普通商品进口,不再需要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及相关应用条件。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监管条件为9A,即禁止进口。
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td.samr.gov.cn/),对再生钢铁原料的分类、加工方式、技术要求、检验方法、验收规则等都做了详细描述。
再生钢铁原料根据理化性质共分七大类18个牌号,每一种牌号都对应着物理规格、来源与加工方式,但与按照成分含量进行分类的商品编码并无直接对应关系,因此需要进口商在进口之前,充分了解商品的理化性质,如实填报相应信息。
其中,原料来源典型实例中提供了很多参考,可直接找到对应牌号,例如:
放射性污染物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不应混有放射性物质。
b)原料(含包装物)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超过所在地正常天然辐射本底值+0.25 µGy/h。
c)原料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 300 cm² 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过
0.04 Bq/cm²,β不超过 0.4 Bq/cm²。
a)《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
b)依据 GB 5085.1~ GB 5085.6 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其他危险废物。
再生钢铁原料中危险废物的重量不应超过总重量的 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