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
2.线宽小于0.25微米的特色工艺(即模拟、数模混合、高压、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系统、绝缘体上硅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
4.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即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
5.集成电路用光刻胶、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
6.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具体享惠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并联合印发。
(二)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商品范围
1.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消耗品(前款1-5类享惠企业适用)。
2.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前款1、2、5类享惠企业适用)。
3.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前款1、2、3、6类享惠企业适用)。
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消耗品和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并联合印发。
2、进口新设备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可享受进口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标准和享受分期纳税承建企业的条件,并根据上述标准、条件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建议名单和承建企业建议名单,函告财政部,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的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的新设备(《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
享惠企业进口的符合分期纳税范围的商品,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
享受分期纳税政策的设备应在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关区内申报进口。分期纳税设备申报进口时,企业应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分期纳税+保函号+企业获批项目名称”。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承建企业应于承建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项下申请享受分期纳税的首台新设备进口3个月前,向省级财政厅(局)提出申请,附项目投资总额、进口设备时间、年度进口新设备金额、年度进口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额、税款担保方案等信息,抄送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