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油籽?
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进口油籽类货物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出境货物质量安全负责,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1准入
首次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口某种粮食,应当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机构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该种粮食种植及储运过程中发生有害生物的种类、为害程度及防控情况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等技术资料。特殊情况下,可以由进口企业申请并提供技术资料。海关总署可以组织开展进境粮食风险分析、实地考察及对外协商。
2备案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国内进口商须通过“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 进口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 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 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3申报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进境前向进境口岸海关报关,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等证书;
进出口商名称、备案编号,以及上一批次食品的进口、销售记录等。
注意!!
原产国为日本的产品需提供日本官方出具的原产地证明。申报为转基因的棉籽等油籽产品需要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等合格证明材料哟!
鼓励货主向境外出口商索取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或者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品质证书、卫生证书、适载证书、重量证书等其他单证。
4合格评定
进口油籽类货物结合单证审核、现场查验、实验室检验结果等开展合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退运或销毁;不合格项目不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和使用。
5后续监管
6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