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4号(关于酞菁类颜料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印度的酞菁类颜料(税则号列:32041700、32129000)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22年第30号公告,并明确了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为了实施上述贸易救济措施,现就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公告如下: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税则号列32041700项下酞菁类颜料时商品编号应填报32041700.20;进口税则号列32129000项下零售形状及零售包装的酞菁类颜料时商品编号应填报32129000.10。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0月31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5号(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甜瓜干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植物保护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甜瓜干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甜瓜干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植物保护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甜瓜干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乌兹别克斯坦输华甜瓜干是指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种植的甜瓜(Cucumis melon L.)为原料,经挑选、清洗、削皮、去籽、干燥等加工工艺制作而成的供人类食用的干果。
三、生产企业要求
乌兹别克斯坦输华甜瓜干生产企业有责任确保其甜瓜干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乌兹别克斯坦输华甜瓜干的生产、加工和贮存企业应经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植物保护检疫局检查、推荐并担保,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注册。
四、植物检疫要求
(一)乌兹别克斯坦输华甜瓜干应符合中国的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
(二)乌兹别克斯坦输华甜瓜干不得带有下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甜瓜迷实蝇Myiopardalis pardalina、瓜枝孢Cladosporium cucumerinum、黄萎轮枝孢Verticillium albo-atrum、大丽花轮枝孢Verticillium dahlia;不得带有活虫、虫卵、土壤,不得混有杂草种子、植物残体、砂砾、金属异物等杂质。
五、食品安全要求
(一)乌兹别克斯坦输华甜瓜干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乌兹别克斯坦输华甜瓜干从生产、加工、包装、贮存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的相关安全卫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六、原料要求
乌兹别克斯坦输华甜瓜干的原料应符合海关总署对乌兹别克斯坦输华鲜食甜瓜的要求,并来自经中乌双方共同批准注册的出口甜瓜基地。
七、包装要求
乌兹别克斯坦输华甜瓜干应使用干净、卫生、透气、新的、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未被有害生物或有害物质污染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应有明显的“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英文字样以及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或乌方批准的注册编号、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等英文信息。
八、运输工具检疫要求
乌兹别克斯坦输华甜瓜干装运前,装运工具要进行彻底检查,防止有害生物混入。
九、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乌兹别克斯坦官方应对每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甜瓜干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证书附加声明栏中注明:“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甜瓜干由XXX(具体生产、加工、贮存企业)生产,符合中乌双方于2022年9月13日在北京/撒马尔罕签署的关于乌兹别克斯坦甜瓜干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不带有甜瓜迷实蝇Myiopardalis pardalina、瓜枝孢Cladosporium cucumerinum、黄萎轮枝孢 Verticillium albo-atrum、大丽花轮枝孢Verticillium dahlia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十、其他
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1月1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6号(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外贸保稳提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总署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通用标准、单项标准)予以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0月28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7号(关于进口白俄罗斯小麦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农业与食品部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小麦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白俄罗斯小麦粉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农业与食品部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小麦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白俄罗斯输华小麦粉是指由白俄罗斯境内生产的小麦(Triticum aestivum L.),在白俄罗斯境内经加工而获得供人类食用的精细粉状产品。
三、生产企业要求
白俄罗斯输华小麦粉生产企业有责任确保其小麦粉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白俄罗斯输华小麦粉的生产、加工和贮存企业应经白俄罗斯共和国农业与食品部检查、推荐并担保,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注册。
四、植物检疫要求
(一)白俄罗斯输华小麦粉应符合中国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
(二)白俄罗斯输华小麦粉不应携带中国关注的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可可梢枯蠕孢丛赤壳菌(可可花瘿病菌)(Albonectria rigidiuscula)、澳洲蛛甲(Ptinus tectus)、褐拟谷盗(Tribolium destructor)。
五、食品安全要求
(一)白俄罗斯输华小麦粉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白俄罗斯输华小麦粉从生产、加工、包装、贮存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白俄罗斯的相关安全卫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六、原料要求
(一)白俄罗斯输华小麦粉的小麦原料应产自没有发生可可梢枯蠕孢丛赤壳菌(可可花瘿病菌)(Albonectria rigidiuscula)的地区。
(二)白俄罗斯输华小麦粉生产、加工和存放企业应根据白俄罗斯强制性规范,对小麦原料开展可可梢枯蠕孢丛赤壳菌(可可花瘿病菌)(Albonectria rigidiuscula)检测,携带可可梢枯蠕孢丛赤壳菌(可可花瘿病菌)(Albonectria rigidiuscula)的小麦原料不得用于生产输华小麦粉。
七、包装要求
白俄罗斯输华小麦粉应使用新的、干净、卫生,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未被有害生物或有害物质污染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应有明显的“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文字样以及原料小麦产区、批次(批号)、生产加工企业和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等中文或英文信息。上述信息可以以标签形式粘贴在包装上。
八、运输工具检疫要求
白俄罗斯输华小麦粉装运前,装运工具要进行彻底的检查,防止有害生物混入。
九、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白俄罗斯官方应对每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小麦粉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原料产区,并在附加声明栏中使用中文或英文注明:“该批小麦粉符合中白双方于2022年9月14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农业和食品部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小麦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不带有可可梢枯蠕孢丛赤壳菌(可可花瘿病菌)(Albonectria rigidiuscula)、澳洲蛛甲(Ptinus tectus)、褐拟谷盗(Tribolium destructor)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中国现行的植物检疫要求”。
十、其他
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1月1日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告2022年第31号(关于对高压水炮类产品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高压水炮类产品实施出口管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满足以下所有特性的高压水炮(海关商品编号:8424899920),以及为此专门设计的主要部件及配套设备,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最大射程大于等于100米;
(二)额定流量大于等于540立方米/小时;
(三)额定压力大于等于1.2兆帕。
技术说明:高压水炮是一种以高压水泵对液体介质做功,形成可在空气中远距离喷射高速流体的设备。高压水炮的主要部件及配套设备包括水炮本体(海关商品编号:8424909010)、高压水泵(海关商品编号:8413603120、8413603902)及操控系统(海关商品编号:8537109040、9032899092)等。
二、从事上述高压水炮类产品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商务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口。有关登记条件、材料、程序等事项依照《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5号)执行。
三、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
(三)拟出口的高压水炮类产品的技术说明;
(四)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五)商务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报国务院批准的,不受本条规定时限的限制。
五、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
六、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程序、特殊情况处理、文件资料保存年限等,依照《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八、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属于警用装备的高压水炮类产品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防科工局
2022年11月1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8号(关于进口越南鲜食香蕉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越南鲜食香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越南鲜食香蕉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越南鲜食香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
鲜食香蕉(学名Musa spp.,英文名Banana),仅限开花后10—16周内采收的未成熟且果皮未开裂的青香蕉。
三、允许的产地
越南香蕉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果园、包装厂须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以下称“MARD”)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GACC”)和MARD共同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在每年出口季前,MARD应向GACC提供注册名单,经GACC审核批准后在官方网站公布并定期更新。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 新菠萝灰粉蚧Dysmicoccus neobrevipes
2. 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minor
3. 南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lilacinus
4. 西非垒粉蚧Rastrococcus invadens
5. 七角星蜡蚧Vinsonia stellifera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在MARD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落果、烂果等。输华果园应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生长期间套袋以及在果实成熟前采收等防控措施。
2.MARD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全年组织实施果园监测。除视觉检查外,还应采用多种物理或化学方式对有害生物进行诱集监测。针对介壳虫类有害生物,从香蕉开花期至收获期开展果园监测,至少每15天监测一次,检查果实、茎和叶上是否有介壳虫。
3.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应采取包括化学、物理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以确保输华香蕉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须由MARD批准,应要求向GACC提供。
4.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MARD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5.MARD应保留果园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GACC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香蕉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MARD或其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具有原料场和成品库。
3.输华香蕉的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4.包装好的香蕉如需存储,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5.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香蕉可追溯至注册果园,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等信息。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输华香蕉在包装过程中,应经人工挑选、分级和清洁等工序,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果柄或其他植物残体和土壤等,并采用刷洗或高压气枪吹扫等措施清洁果实表面,必要时可用细软干净的棉布对香蕉外表进行手工擦拭,特别是果柄等部位,以有效去除果实表面附着的介壳虫、虫卵、病原孢子等。
3.每个包装箱上必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果园或其注册号、包装厂或其注册号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4.装有输华香蕉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四)出口前检疫。
1.出口前,MARD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香蕉进行抽样检查。如一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成熟或果皮开裂的香蕉、枝叶、土壤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香蕉输华。MARD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GACC。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MARD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代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Bananas from Viet Nam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越南鲜食香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在香蕉出口前,MARD应向GACC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香蕉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香蕉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五)项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香蕉应从GACC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香蕉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中方批准的果园、包装厂的,或者发现有成熟或果皮开裂的香蕉,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新发生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带有土壤、植物残体的香蕉,则对该批货物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GACC将向MARD通报,并视情形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的香蕉进口。MARD应查明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根据MARD整改结果,GACC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八、回顾性审查
根据越南香蕉有害生物发生动态及进境口岸截获情况,GACC将作进一步的有害生物风险评估,并与MARD协商,以调整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应检疫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1月8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109号(关于防止赞比亚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2年10月28日,赞比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9月1日,该国中央省(Central)的1家农场发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涉及的易感动物有47498头牛,其中1520头发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赞比亚输入牛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牛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赞比亚的牛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赞比亚的进境航空器、船舶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赞比亚的牛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2年11月11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0号(关于进口越南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越南向中国出口燕窝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越南燕窝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越南向中国出口燕窝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
二、准予进口的越南燕窝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范围
产品是指由金丝燕及相同类型燕子唾液形成、已去除污垢和羽毛、适合人类食用的燕窝及其制品。
三、产品生产企业要求
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须符合中国和越南有关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规定。产品的燕屋须经越方主管部门注册,并向中方报备。产品的加工企业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进行注册,只有获得中方注册的加工企业才允许向中国出口产品。产品的加工企业应具备对燕窝产品实施有效卫生处理的能力。
四、有关检验检疫要求
(一)越方应确认其境内禽流感和新城疫的疫情状况,向中国报备燕屋所在地区在过去12个月内未报告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
(二)越方应建立燕屋防疫及卫生管理制度;制定燕窝采收和运输卫生控制操作程序;制定并执行与出口燕窝产品检疫卫生和食品安全相关的年度动物疫病监控计划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计划,其中疫病年度监控计划应包括对合理数量的已向中方报备燕屋的金丝燕禽流感和新城疫的监控计划。
(三)越方应建立从燕屋到出口的燕窝追溯体系,确保可追溯并在发生问题时召回相关产品、追溯到注册燕屋。
(四)进口燕窝产品(经深加工并制成罐头等即食燕窝产品除外)实施检疫审批制度,未获批准不得入境。
(五)产品是在有效的质量体系运行下组织生产、加工,并经过有效热加工处理,未受到任何可能对禽类、人类健康带来危害的病原的污染,符合越方和中方法律法规要求;已实施有效卫生处理;外包装及运输容器经过消毒处理。
五、产品证书要求
每一批产品应随附一份原产地证书和正本兽医卫生证书。兽医卫生证书用中文和英文写成,其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越方出具的兽医卫生证书,应注明:
(一)燕屋注册号、加工企业注册号、产品原料来源。
(二)已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产品与所有禽流感病毒源接触。
(三)产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和要求。
(四)适合人类食用。
六、产品包装及标识要求
产品必须用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其内外包装要用中英文标明品名、重量、燕屋名称及注册编号、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及注册编号、产品储存条件和生产日期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有关产品信息的标示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和要求。预包装产品标签应当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1月14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1号(关于进口巴基斯坦鲜食樱桃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家食品安全与研究部有关巴基斯坦鲜食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巴基斯坦鲜食樱桃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家食品安全与研究部关于巴基斯坦鲜食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
巴基斯坦鲜食樱桃Prunus avium L.(以下简称“樱桃”)。
三、允许的产地
巴基斯坦樱桃产地。
四、果园和包装厂注册
输华樱桃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相关的处理设施均须在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家食品安全与研究部的植物保护局(以下称巴方)审核备案,并由巴方将名单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产地及标识代码等。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巴方向中方提供。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番石榴果实蝇Bactrocera correcta
2.灰圆盾蚧属Diaspidiotus prunorum
3.霍氏长盾蚧Mercetaspis halli
4.樱桃瘤蚜Myzus cerasi
5.醋栗褐蚧Eulecanium tiliae
6.桃大黑蚜Pterochloroides persicae
7.葡萄藤猝倒病菌Eutypa lata
8.嗜果小点霉Stigmina carpophila
9.大丽轮枝菌Verticillium dahliae
10.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Monilinia fructicola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及时清理落果、收获时剔除烂果等;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措施(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巴方需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果园监测。果园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技术人员需接受巴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3.针对番石榴果实蝇,输华果园须采取田间综合管理措施,包括开展监测诱捕,使用化学防治或生物防治等方法,以降低有害生物密度。监测时间应从樱桃坐果开始,直到樱桃采摘结束。出口果园内诱捕器设置的密度为每公顷至少1个,每2周检查一次诱捕器。一旦监测到番石榴果实蝇,需立即进行有效防治。
4.针对介壳虫和蚜虫,输华果园须从开花至收获期监测,每周监测一次,重点调查枝干、茎、叶和果实是否有这些有害生物。如樱桃果实上发现任何一种介壳虫或蚜虫,应立即采取措施,如化学和生物防治措施,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
5.针对真菌,输华果园须从开花至收获期进行监测,每15天监测一次,重点调查茎、叶和果实是否有霉变等症状。如樱桃果实上发现任何一种真菌,巴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如化学和生物防治措施,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
6.输华果园必须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必须包括在生长季节内使用的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活性成分、施用日期、药剂浓度及使用量等详细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樱桃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需在巴方或其授权人员的检疫监管下进行。包装厂及冷库需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具有防止有害生物再感染措施(如防虫网等)。
2.在加工过程中,樱桃须经水洗、挑拣、分级,剔除有缺陷的果实,以保证不带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使用杀菌剂浸泡樱桃果实,控制果实的侵染性病害。
3.包装好的樱桃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装运过程应当做好对水果和运输工具的防护,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樱桃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包装箱如有通气孔,应使用防尘网或带有微孔的包装袋以防害虫进入(最大孔径1.6 mm)。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的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区、市或县)、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须以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四)检疫处理要求。
所有输华樱桃必须采取冷处理,冷处理指标要求如下:
温度要求 | 处理时间 |
0.56ºC或以下 | 18天 |
1.11ºC或以下 | 20天 |
1.67ºC或以下 | 22天 |
(五)出口前检疫。
冷处理需在巴方授权人员的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或出口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实施。
1.贸易开展后的两年内,巴方或其授权人员应按2%的比例对输华樱桃实施出口检验检疫,并对其中可疑果进行剖果检查。如果未发现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低到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巴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巴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of cherries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Cherries from Pakistan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巴基斯坦鲜食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樱桃,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检疫处理方式、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等。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樱桃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水果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六条第(六)款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4.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巴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报告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樱桃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输华樱桃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樱桃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该批货物将被采取到岸冷处理(如确认为冷藏集装箱,且仍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销毁等措施。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将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中方将立即通知巴方,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的樱桃输华资格。巴方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中方将根据对巴方所采取改进措施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4.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中方将立即向巴方通报,巴方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八、符合性审查
贸易开始前,在巴方的协助下,中方可对巴基斯坦输华樱桃产区进行实地考察或远程视频检查,确保其符合本检疫要求中的相关规定。
九、回顾性审查
中方将根据疫情动态或口岸截获记录开展进一步风险评估,并与巴方协商,以适时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或相应检疫风险控制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1月15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2号(关于进口坦桑尼亚鲜食鳄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农业部有关坦桑尼亚鲜食鳄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坦桑尼亚鲜食鳄梨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坦桑尼亚鲜食鳄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鳄梨,学名Persea americana Mills.,英文名Avocado(以下简称“鳄梨”),仅限Hass品种。
三、允许的产地
坦桑尼亚鳄梨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和熏蒸处理设施
输华鳄梨果园、包装厂和熏蒸处理设施须由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坦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和坦方共同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标识代码。每年出口季节前,由坦方向中方提供更新的注册名单,获得批准的企业名单可在中方网站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螺旋粉虱Aleurodicus dispersus
2.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3.非洲芒果实蝇Ceratitis cosyra
4.纳塔尔实蝇Ceratitis rosa
5.非洲龟蜡蚧Ceroplastes destructor
6.无花果蜡蚧Ceroplastes rusci
7.蚊盲蝽Helopeltis schoutedeni
8.榆白片盾蚧Lopholeucaspis cockerelli
9.鳄梨蓟马Scirtothrips perseae
10.刺盾蚧Selenaspidus articulatus
11.海灰翅夜蛾Spodoptera littoralis
12.苹果异形小卷蛾Thaumatotibia leucotreta
13.七角星蜡蚧Vinsonia stellifera
14.鳄梨日斑类病毒Avocado sunblotch viroid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及时清理落果等,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其他有害生物防控措施。
2.输华果园须在坦方监管和指导下,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监测和综合管理。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须接受坦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3.针对地中海实蝇、非洲芒果实蝇、纳塔尔实蝇及苹果异形小卷蛾,在鳄梨产区应采取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包括使用诱捕器、化学防治、生物防治及其他防治方法,以控制有害生物发生或维持有害生物低度流行水平。
4.针对介壳虫和鳄梨日斑类病毒等中方关注的其他有害生物,需在生长季节开展监测调查,从花期至收获期每2周至少1次。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应及时采取包括如化学或生物防治在内的防治措施,以控制有害生物发生或维持有害生物低度流行水平。
5.输华果园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和防控记录。化学防控记录应包括在生长季节内使用的所有化学试剂的名称、活性成分、施用日期、浓度等,并应要求由坦方向中方提供。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鳄梨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坦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输华鳄梨在果实采收后加工和包装过程中,须经清洗、刷果、挑拣并剔除劣果(过熟果、脱蒂果、非典型Hass果、伤疤果、黑点果、畸型果等)、枝、叶、土壤等,不带任何昆虫、螨等有害生物,果柄不得长于5mm。
3.包装好的鳄梨如需存储,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的,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县、区)、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代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4.装箱前应检查集装箱,以确保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
(四)出口前熏蒸处理要求。
输华鳄梨应在坦方监管下针对实蝇和苹果异形小卷蛾实施溴甲烷熏蒸处理,熏蒸处理指标:温度在21.1°C以上,剂量为32g/m3,熏蒸处理持续时间不少于2小时。
(五)出口前检疫。
1.坦方或其授权人员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鳄梨进行抽样检查,最小取样量为1200个果实,同时至少对2%样品中的40个可疑果进行剖果检查。如2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数可降为1%,但不得少于1200个果实。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到中国,并对相关的果园、包装厂或熏蒸处理设施采取暂停措施,直到坦方查明原因并采取了有效的改进措施。坦方应当保存相关记录,应要求向中方提供。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鳄梨,坦方官员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代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Avocado Fruits from Tanzani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鳄梨符合坦桑尼亚鲜食鳄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此外,在植物检疫证书检疫处理栏中,须填写熏蒸处理所使用的熏蒸剂名称、剂量、持续时间和处理温度以及处理设施名称或代码。
坦方应在贸易开始前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中方备案核查。
七、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鳄梨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鳄梨是否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六)款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二)进境检疫。
1.输华鳄梨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鳄梨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或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向坦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的鳄梨进口。坦方应查明不合格原因,督促相关果园、包装厂进行整改,直到相关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并被中方认可。
八、符合性审查
贸易开始前,在坦方的协助下,中方将派专家对坦桑尼亚输华鳄梨种植区进行实地考察或远程视频检查,确保其符合本检疫要求中的相关规定。
九、回顾性审查
根据坦桑尼亚鳄梨疫情发生动态及口岸截获情况,中方将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坦方协商,以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关检疫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1月15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报关单位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规范和统一海关报关单位备案工作,为广大企业提供便捷高效政务服务,海关总署现就进一步明确报关单位备案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条件: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类型: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4)个体工商户;
(5)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尚未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或者临时备案。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的条件: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的市场主体类型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的分支机构: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所属市场主体已经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4.尚未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或者临时备案。
二、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报关企业的条件:
1.报关企业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类型: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尚未办理报关企业备案。
(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的条件:
1.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的市场主体类型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的分支机构: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所属市场主体已经办理报关企业备案。
3.尚未办理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
三、临时备案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下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备案:
1.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2.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3.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机构;
4.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或者对外实施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
5.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二)备案目的为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
(三)未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人分支机构备案。
(四)未办理临时备案,或者已经办理临时备案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之后的。
四、责令报关单位整改的情形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向报关单位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报关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改正。
(一)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的;
(二)向海关提交的备案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拒不配合海关监督和实地检查的。
海关向报关单位开具《通知书》应加盖海关备案专用章。《通知书》不适用公告送达方式,自制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其他方式送达。
直接送达的,由签收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无法直接送达或者无法送达的,经办关员应当在《通知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并至少有2名关员签字确认。
本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1月16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4号(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涉税要素申报规范认定标准的公告)
现将《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6号公布)中涉税要素申报规范指标的认定标准公告如下:
一、涉税要素申报规范,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履行合规自主申报、自行缴税主体责任,按照海关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申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价格、原产国等涉税要素,确保税款应缴尽缴。
二、海关按照下列情形,对新申请高级认证企业的涉税要素申报规范标准是否达标进行认定:
(一)海关未发现企业存在《涉税要素申报规范认定标准》(以下简称《认定标准》)项目中“认定存在不规范问题”情形的,企业的涉税要素申报规范标准为达标。
(二)海关发现企业存在《认定标准》项目中以少缴税款为认定标准的“认定存在不规范问题”情形,相关项目指标不达标;但企业未造成少缴税款,或者少缴税款金额累计未超过10万元的,相关项目指标为达标。
(三)海关发现企业存在《认定标准》项目中不以少缴税款为认定标准的“认定存在不规范问题”情形,相关项目指标为不达标。
三、复核的高级认证企业,涉税要素申报规范标准的认定与新申请高级认证企业相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1月17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5号(关于进口柬埔寨胡椒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有关柬埔寨胡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柬埔寨胡椒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胡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
胡椒,学名Piper nigrum,英文名Peppercorns,仅限以食用胡椒果实为原料,采收后经脱粒、浸泡、烘干等工艺加工后的产品。
三、允许的产地
柬埔寨胡椒产区。
四、批准的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企业
输华胡椒(以下简称“胡椒”)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企业须经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以下称“柬方”)审核备案,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和柬方共同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议定书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每年出口季前,柬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官方网站公布。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 双钩异翅长蠹Heterobostrychus aequalis
2. 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es
3. 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4. 胡椒细菌性叶斑病菌Xanthomonas axonopodis pv. Beticola
六、出口前管理
(一)种植基地管理。
1.所有胡椒种植基地应在柬方监管下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管理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种植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胡椒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植物病残体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防控措施。
2.所有胡椒种植基地应在柬方监管下,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有害生物监测和综合管理。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收柬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3.柬方应保留胡椒种植期间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记录以及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监测计划和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二)加工和包装厂管理。
1.胡椒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柬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督下进行。
2.胡椒的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具有原料场和成品库。
3.胡椒的存放、加工、包装、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距离。
4.胡椒在加工过程中,应经过人工挑拣、筛选、清洁等工序,以确保不带昆虫、螨、蜗牛、病果、烂果、草籽、茎叶等植物残体和土壤等。
5.注册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胡椒可追溯至注册种植场,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种植基地名称或其注册号码、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入国家、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号码等信息。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产品名称、国家、产地、种植基地和包装厂名称及其注册号等可追溯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装载胡椒的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必须在装运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出口前,柬方应按照2%的比例对包装好的胡椒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枝叶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柬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柬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种植基地和包装厂名称或代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Peppercorns from Cambodi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柬埔寨胡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在胡椒项目启动前,柬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胡椒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2.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胡椒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种植基地、包装厂,则该批胡椒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立即向柬方通报,要求暂停相关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胡椒。柬方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中方将根据对柬方所采取改进措施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暂停措施。
八、符合性审查
贸易开始前,在柬方的协助下,中方将派专家对柬埔寨胡椒产区进行实地考察或远程视频检查,确保其符合本植物检疫要求。
九、回顾性审查
根据柬埔寨胡椒有害生物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中方将作进一步的有害生物风险评估,并与柬方协商,以调整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应检疫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1月21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6号(关于进口柬埔寨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有关柬埔寨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柬埔寨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允许输华水产品是指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加工企业、捕捞船、运输船、加工船和独立冷库),应获柬埔寨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和柬埔寨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以下称“柬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在柬埔寨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二)原料及产品均未在以下所列问题的涉及区域:
1.柬埔寨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与本议定书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使输华野生水产品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2.柬埔寨境内发生任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
3.柬埔寨已输华或拟输华野生水产品严重违反中国和柬埔寨法律法规以及本议定书规定。
4.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新冠肺炎等重大传染病,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野生水产品及其包装、运输工具。
(三)未直接或间接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双方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经主管当局检验,未发现中国和柬埔寨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
(四)所有输华野生水产品经主管当局检疫检验,是卫生的、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未发现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病理指征,未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五)捕捞、加工、包装、储存、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均符合双方相关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同时,符合冷链的相关安全卫生要求。
(六)在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期间,企业应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等国际组织最新制定发布的有关新冠肺炎与食品安全指南开展疫情防控,定期对员工开展相关疫病检测,制定必要的水产品安全防控措施,并确保在原料、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全过程各项防控措施有效执行,防止出口产品及包装被新冠病毒污染。
五、证书要求
柬埔寨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野生水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柬埔寨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本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柬方应在兽医(卫生)证书上完整填写从捕捞、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中涉及生产企业信息,包括加工厂、捕捞船、运输船、加工船和独立冷库的名称和注册编号等,不得遗漏上述任何环节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
证书至少用中文和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柬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和签字官员笔迹提供中方备案。如证书样本的内容和格式、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和签字官员笔迹有变更,柬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输华野生水产品应有外包装和单独的内包装。内外包装应是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满足防止外界因素污染的要求。
内外包装应加贴中英文或中柬文标签,内容包括: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保存条件、生产方式(野生捕捞)、生产企业名称及编号、生产地区及生产企业地址(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预包装形式输华的野生水产品,预包装的中文标签应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七、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进口检验检疫。
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1月21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7号(关于进口越南甘薯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有关越南新鲜甘薯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越南甘薯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越南新鲜甘薯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甘薯(拉丁名:Ipomoea batatas,英文名:sweet potato)是指产自越南,输往中国不作种植用途的新鲜甘薯。
三、允许的产地
越南全境。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
甘薯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 甘薯链霉菌Streptomyces ipomoeae
2. 油棕猝倒病菌Pythium splendens
3. 最短尾短体线虫Pratylenchus brachyurus
4. 逸去长针线虫Longidorus elongatus
5. 花生根结线虫Meloidogyne arenaria
6. 南方根结线虫Meloidogyne incognita
7. 爪哇根结线虫Meloidogyne javanica
五、装运前要求
(一)注册登记要求。
甘薯种植基地、加工企业须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以下称越方)注册,越方应提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提供加工企业名单,经中方审核后注册,在中方网站公布并动态更新。
(二)种植及监测要求。
甘薯种植基地应在越方的监管下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在甘薯生长期,越方应针对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进行调查监测,并实施有效的田间有害生物防控措施,降低有害生物发生程度。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应采取综合管理措施,以确保甘薯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如监测发现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尽快向中方通报。
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越方或越方授权培训机构的培训。越方应保留种植基地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
(三)加工储运要求。
1.官方监管。加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溯源制度,确保甘薯能够准确溯源。越方应制定并实施官方监管计划,对甘薯的加工(包括清洗和包装)、仓储和装运过程实施监管。
2.加工筛选。加工企业应对甘薯进行挑拣,去除有病斑、畸形、虫蛀或存在其他有害生物危害特征的甘薯,采取两次清水冲洗和除杂等措施,去除土壤等杂质,实施有效处理,确保甘薯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3.产品标签。每个甘薯的包装上必须用英文或中文标注种植基地、加工企业名称及对应的注册号等信息,并标注“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4.单独存放。甘薯出口前,应单独存放,与销往其他市场的甘薯及未清洗或检查不合格的甘薯隔离分开。加工企业应采取有效的有害生物防控措施,设置有害生物诱捕器,避免甘薯受到侵染。
5.包装及运输。包装区域应保持清洁卫生,地面硬化,采取有害生物防控措施,确保甘薯不被鼠、虫等污染。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且首次使用,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15)要求。甘薯应采用包装运输。装载甘薯的集装箱应清洁卫生,必要时应彻底清扫并消毒。
(四)产品要求。
甘薯应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不带活虫、土壤和枝叶、藤蔓等植株残体及其他杂质。
(五)出口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越方应制定抽检计划,在甘薯出口前,按照每批货物不低于2%的比例进行检查,对不少于60个甘薯进行削皮、剖开检查并送官方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如发现活的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病残体或土壤,则该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越方应暂停该企业及相关种植基地的甘薯输华。
2.经越方检疫,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甘薯,允许向中国出口。越方应按国际标准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种植基地、加工企业名称或注册号、集装箱号及封识号,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sweet potato from Vietnam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越南甘薯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1.甘薯进口商应提前申请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甘薯应从中方建有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的口岸进境。
(二)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甘薯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1.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土壤,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活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发现植物残体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5.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要求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向越方通报,并视违规情况严重程度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直到中方确认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七、回顾性审查
中方将根据越南甘薯有害生物发生和口岸检出情况开展进一步风险评估,并与越方协商,调整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应检疫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1月22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8号(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鲜食香蕉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农业部有关印度尼西亚鲜食香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印度尼西亚鲜食香蕉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尼西亚鲜食香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
鲜食香蕉(学名Musa spp.,英文名Banana),仅限用于食用的未成熟青香蕉。
三、允许的产地
印度尼西亚香蕉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果园、包装厂须经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农业部的农业检疫局(以下称“印尼方”)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和印尼方共同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在每年出口季前,印尼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官方网站公布并定期更新。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椰圆盾蚧Aspidiotus destructor
2.褐软蜡蚧Coccus hesperidum
3.芭蕉炭疽菌Colletotrichum musae
4.菠萝洁粉蚧Dysmicoccus brevipes
5.新菠萝灰粉蚧Dysmicoccus neobrevipes
6.可可毛色二孢菌Lasiodiplodia theobromae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在印尼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落果、烂果等。输华果园应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生长期间套袋以及在果实成熟前采收等防控措施。
2.输华果园须在印尼方监管和指导下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监测和综合防治。除视觉检查外,还应采用多种物理或化学方式在果园内进行有害生物诱集监测。针对介壳虫类有害生物,从香蕉开花期至收获期,至少每15天监测一次,检查果实、茎和叶上是否有介壳虫。
3.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应立即采取包括化学、物理或生物方法在内的防治措施,以控制有害生物发生或维持有害生物低度流行水平。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综合管理措施须由印尼方批准。在贸易开始前,印尼方应中方要求提供管理措施。
4.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印尼方或者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5.印尼方应保留果园有害生物监测记录及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香蕉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印尼方或其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输华香蕉的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且有原料场和成品库。
3.输华香蕉的存放、加工、处理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4.包装好的香蕉如需存储,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5.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香蕉可追溯至注册果园,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等信息。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输华香蕉在包装过程中,应经人工挑选、分级和清洁等工序,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果柄或其他植物残体和土壤等,并采用刷洗、高压气枪或水枪等措施有效清洁果实表面,必要时可用细软干净的棉布对香蕉外表进行手工擦拭,特别是果柄等部位,以有效去除果实表面附着的介壳虫、虫卵、病原孢子等。
3.每个包装箱上必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4.装有出口中国香蕉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四)出口前检疫。
1.出口前,印尼方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香蕉进行抽样检查。如一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植物残体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香蕉输华。印尼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印尼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代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Banana Fruits from Indonesi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印度尼西亚鲜食香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在香蕉出口前,印尼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香蕉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输华香蕉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五)项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香蕉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香蕉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中方批准的果园、包装厂的,或者发现有成熟的香蕉,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新发生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或发现成熟、果皮开裂的香蕉,则对该批香蕉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立即向印尼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的香蕉进口。印尼方应查明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根据印尼方整改结果,中方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八、回顾性审查
根据印度尼西亚香蕉有害生物发生动态及进境口岸截获情况,中方将作进一步的有害生物风险评估,并与印尼方协商,以调整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应检疫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