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濒危野生动植物是指由于物种自身的原因或受到人类及其他外界生物活动或自然灾害的影响而有种群灭绝危险的野生动植物物种。
二、如何确定是否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监管依据)
具体可查询CITES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相关名录。
CITES的全称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是缔约国为了保护某些野生动物和植物物种不至由于国际贸易而遭到过度开发利用而签订的多边国际公约。该公约于1975年7月1日生效,我国于1981年加入该公约。CITES公约中有3个附录,详细规定了限制贸易的濒危动植物物种。
三、海关监管规定
根据CITES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规定,除持有相关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外,禁止贸易、携带、邮寄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邮寄象牙、犀牛角、砗磲、穿山甲片等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进出境的,一旦被查获,可能受行政处罚,严重的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携带、邮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进口、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进口所需手续
列入CITES附录I的物种是禁止商业性贸易的,只有附录II、附录III 的物种才可以在取得相关许可证明下贸易。
列入CITES附录II、附录III的物种需要经省级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农业农村部批准,由国家濒管办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需要提交的材料
1.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2.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制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
3.活体濒危野生动植物装运设施的说明资料。
4.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