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海关总署公告汇总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0号(关于进口服装采信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信办法》),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服装检验实施采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采信商品范围
根据进口服装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实施采信的进口服装商品编号清单》(见附件1)所列服装的,可以委托采信机构实施检验,海关依照《采信办法》的规定对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实施采信。
二、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
采信机构应当按照《进口服装采信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见附件2)要求对进口服装实施检验。
三、检验报告内容
采信机构接受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委托,对进口服装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符合《采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并随附采信商品照片。
四、检验报告有效期
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五、采信机构要求
(一)申请条件。
检验机构申请纳入进口服装采信机构目录管理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除满足《采信办法》第七条第一、二、四、五、六款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施的ISO/IEC 17025认可,且检验能力范围应包括本公告附件2所列明的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获得由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ILAC-MRA)签约认可机构实施的ISO/IEC 17025体系认可,且检验能力范围应包括本公告附件2所列明的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
(二)申请方式。
申请机构应当按照《采信办法》第八条规定向海关提交申请材料。具体申请路径如下: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申请流程详见《“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见附件3)。
六、申报要求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货物如需申请实施采信,申报时应在“货物属性”栏按照“检验结果需采信”类型申报,在对应货物项号的“产品资质”栏中录入“采信机构代码/检验报告编号”,并在“随附单据”栏上传《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见附件4),海关按照《采信办法》实施采信。
本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1号(关于进口坦桑尼亚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畜牧业和渔业部有关坦桑尼亚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坦桑尼亚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畜牧业和渔业部关于坦桑尼亚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野生水产品,是指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加工企业、独立冷库),应获坦桑尼亚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应当符合坦桑尼亚和中国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畜牧业和渔业部(以下称坦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坦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二)原料及产品均未在以下所列问题的涉及区域:
1.坦桑尼亚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和《议定书》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使输华野生水产品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2.坦桑尼亚境内发生任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
3.坦方已输华或拟输华野生水产品严重违反中国和坦桑尼亚法律法规以及《议定书》规定;
4.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新冠肺炎等重大传染病,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野生水产品及其包装、运输工具。
(三)未直接或间接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中方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经主管当局检验,未发现中国和坦桑尼亚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
(四)所有输华野生水产品经主管当局检疫检验,是卫生的、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未发现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病理指征,未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五)捕捞、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均应符合双方相关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同时,符合冷链的相关安全卫生要求。
(六)在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期间,企业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等国际组织最新制定发布的有关新冠肺炎和食品安全指南开展疫情防控,定期对员工开展相关疫病检测,制定必要的水产品安全防控措施,并确保在原料、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全过程各项防控措施有效执行,防止出口产品及包装被新冠病毒污染。
五、证书要求
坦桑尼亚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野生水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坦桑尼亚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坦方应在兽医(卫生)证书上完整填写捕捞、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中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加工厂和独立冷库的名称和注册编号等,不得遗漏上述任何环节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
证书至少用中文和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坦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官方印章和签字官员笔迹样式提供中方备案。如有变更,坦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输华野生水产品应有外包装和单独的内包装。包装应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满足防止外界因素污染的要求。
内外包装应加贴中英文标签,内容包括: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保存条件、生产方式(野生捕捞)、原产国、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编号、生产地区及生产企业地址(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预包装形式输华的野生水产品,预包装的中文标签应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七、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进口检验检疫。
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退回、销毁或其它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2号(关于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52号发布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022年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国发37号文”)及相关规定,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对《目录(2022年版)》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下同),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前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发37号文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主管部门按照《目录(2022年版)》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等相关文件中,外商投资项目适用的产业政策条目代码、项目性质种类分别为:
(一)“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下简称“全国目录”)所列条目的代码由“AB”和3位数字组成。例如,某外商投资项目适用“全国目录”第1条有关要求,则其适用产业政策条目及代码为“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开发、生产(AB001)”。
(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下简称“中西部地区目录”)所列条目的代码由“HA”和4位数字组成。例如,某外商投资项目适用“中西部地区目录”山西省第10条有关要求,则其适用产业政策条目及代码为“焦炭副产品综合利用(HA1410)”。
(三)外商投资项目适用“全国目录”所列条目的,“项目性质”为“外商投资”或“外资项目内资商品”;适用“中西部地区目录”所列条目的,“项目性质”为“外资中西部优势产业”或“外资项目内资商品”。
三、对于2023年1月1日以前(不含当日,下同)审批、核准或备案(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完成备案的日期为准,下同)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目录(2022年版)》范围的,有关项目单位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等相关文件的,可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于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020年版)》)范围的,如项目单位取得主管部门2024年1月1日以前出具的《项目确认书》等相关文件,可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四、对不属于《目录(2020年版)》范围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但属于《目录(2022年版)》范围的,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前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参照本公告第一条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进口设备已经征税的,所征税款不予退还。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3号(关于进口阿联酋骆驼乳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气候变化和环境部有关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输华骆驼乳产品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骆驼乳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气候变化和环境部关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输华骆驼乳产品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四)《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二、允许进口的产品范围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输华骆驼乳产品(以下简称输华骆驼乳产品)是指原产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以下简称阿联酋)、以经过适当热处理的骆驼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乳产品,包括发酵乳和乳粉。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骆驼乳产品生产企业经阿联酋官方批准或注册,在阿联酋官方的监督之下且符合中国和阿联酋有关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向中国出口骆驼乳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经中国注册。未获得注册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提供原料乳的奶畜要求
为输华骆驼乳产品提供原料乳的骆驼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集生乳前至少一个月,农场无口蹄疫病例或疑似病例。
(二)采集生乳时,农场未发现炭疽临床症状。
(三)采集生乳时,农场未感染或疑似感染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
(四)农场受地方主管部门监管。
(五)农场及其周边地区未因动物疾病按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和阿联酋动物卫生法规规定而受到检疫限制。
五、证书要求
输华骆驼乳产品应随附阿联酋官方签发的卫生证书。
六、食品安全要求
(一)输华骆驼乳产品应当符合阿联酋、中国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二)输华骆驼乳产品应当采用下述工序之一加工:
1.最低温度132℃至少1秒的消毒程序(超高温UHT),或
2.如果乳的pH低于7.0,采用最低温度72℃至少15秒的消毒程序(高温短时巴氏消毒HTST),或
3.如果乳的pH7.0或以上时,采用HTST程序两次。
七、包装和标识要求
输华骆驼乳产品必须用符合国际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外包装要标明企业注册编号。内包装须符合中国相关规定,标签上应注明原产国、品名、企业注册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内容。
八、存放和运输要求
输华骆驼乳产品的存放、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卫生条件,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4号(关于进口老挝烟叶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有关老挝烟叶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老挝烟叶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关于老挝烟叶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
经初烤或复烤的烟叶(学名:Nicotiana tabacum L.,英文名:flue-cured tobacco leaves)。
三、允许的产地
老挝烟叶产区。
四、批准的烟叶种植基地和生产企业
输华烟叶种植基地和生产企业应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以下称老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和老方共同批准注册。老方应在出口前向中方提供注册企业名单,获得批准的企业名单在中方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蒺藜草属(非中国种)Cenchrus spp. (non-Chinese species)
2.飞机草Chromolaena odorata
3.紫茎泽兰Ageratina adenophora
4.刺茄Solanum torvum
5.菟丝子属Cuscuta spp.
6.烟草甲Lasioderma serricorne
六、出口前要求
(一)田间管理。
输华烟叶应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卫生标准,并符合老挝烟叶输华植物检疫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和活虫,不得添加或混合其他外来杂质。
(二)加工过程管理。
输华烟叶的种植、收获、加工、储运应在老方监督下进行,防止其他国家的烟叶混入。在烟叶加工和储藏过程中,企业应对仓储害虫进行监测,如发现活虫,应对货物采取熏蒸除害处理等措施。如发现飞机草、紫茎泽兰等杂草籽,应采取有效清除措施。
(三)包装要求。
1.输华烟叶应密封包装,以防止被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并在其包装箱上标明如下信息:烤烟类型、生产年份、等级及加工厂名称。
2.烟叶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并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及产地预检。
1.出口前,老方应对输华烟叶进行检验检疫,确保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中方将派检疫人员随中国烟叶采购团,赴老挝对拟采购的烟叶实施预检。老方应配合中方检疫人员实施预检,并提供技术支持。经预检合格的烟叶,方可签署贸易合同及允许输往中国。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烟叶,老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证书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f the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Tobacco Leaves from Lao PDR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 and soil.”(该批货物符合老挝烟叶输华植物检疫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土壤)。
输华烟叶在出口前实施熏蒸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明熏蒸药剂种类、浓度、时间和处理时的温度。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烟叶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方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烟叶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五)款规定。
3.核查包装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4.核查货证是否相符以及烟叶是否预检合格。
(二)进境检验检疫。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烟叶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发现进口烟叶未经中方预检合格的,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检出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经有效除害处理合格后,该批货物准予进境;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检出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则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该批货物进行除害处理。
4.检出重金属或农药残留超标的,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向老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生产企业,甚至老挝烟叶进口,直到相关问题有效解决。
八、回顾性审查
根据老挝烟叶有害生物发生动态和口岸截获情况,中方将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在与老方协商基础上,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相应检验检疫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5号(关于进口蒙古国天然饲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蒙古国海关总局有关蒙古国天然饲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蒙古国天然饲草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蒙古国海关总局关于蒙古国天然饲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
本公告中的天然饲草是指产自蒙古国境内,收割后晒干,经湿热处理打包成捆(包)的天然饲草。
三、企业注册
输华天然饲草应来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注册登记的蒙古国加工企业,加工企业由蒙古国海关总局(以下称蒙方)向中方推荐,中方对加工企业进行文件、视频或现场检查,确认其符合要求后予以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企业名单在中方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
四、关注的植物有害生物和动物疫病
输华天然饲草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植物有害生物和动物疫病的病原体:
1. 剪股颖粒线虫 Anguina agrostis
2. 苜蓿籽蜂Bruchophagus roddi
3. 三叶斑潜蝇 Liriomyza trifolii
4. 日本金龟子Popillia japonica
5. 苜蓿疫霉根腐病菌Phytophthora medicaginis
6. 苜蓿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albo-atrum
7. 苜蓿细菌性萎蔫病菌Clavibacter michiganensis subsp. insidiosus
8. 菟丝子(属)Cuscuta spp.
9. 列当(属)Orobanche spp.
10. 豚草(属)Ambrosia spp.
11. 匍匐矢车菊Centaurea repens L.
12. 毒芹Cicuta virosa
13. 天仙子Hyoscyamus niger
14. 石龙芮Ranunculus sceleratus
15. 拟腺棘豆Oxytropis pseudoglandulosa
16. 野罂粟Papaver nudicaule
17. 狼毒Stellera chamaejasme
18. 龙葵Solanum nigrum
19. 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
20. 炭疽病Anthrax
21. 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
22. 小反刍兽疫Peste des petits ruminants
23. 禽流感Avian influenza
24. 绵羊痘和山羊痘Sheep pox and Goat pox
25. 牛结节性皮肤病Lumpy skin disease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种植、加工、储存及运输。
1.输华天然饲草草场应实施综合管理措施,以避免和控制中方关注的植物有害生物和动物疫病发生。天然饲草采收区域方圆10公里范围内,在采收前一年内应未发生中方关注的动物疫病。天然饲草草场和晾晒、加工及储存场所应与动物饲养场、牧场等隔离,确保不被动物排泄物、分泌物等污染。
2. 采收时,割草高度应距离地面5厘米以上,并压缩打包成捆(包)。收割、晾晒期间,不得混杂有毒杂草、草根、土壤及其他杂物,避免被动物源性物料污染。
3. 蒙方确保加工企业具备有效的动植物疫情防控体系,具备湿热处理条件,保持加工区及相关设备清洁,在压缩打捆包装前采取有效的去杂、去污措施,不得使用金属材质材料打捆包装,确保输华天然饲草符合以下要求:
(1)不带中方关注的植物有害生物、动物疫病病原体及其他活的有害生物;
(2)不带有毒杂草、草根和植物种子;
(3)不带动物排泄物、动物尸体和禽类羽毛;
(4)不带土壤、塑料膜、石块、金属片等异物;
(5)不带转基因成分;
(6)中国国家标准《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的相关要求。
4.加工企业对输华天然饲草实施不低于121℃持续时间不少于20分钟的湿热处理。
5.存储、加工和运输期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相对封闭和独立的加工、存放场地;
(2)采取有效的防鼠、虫、鸟措施,防止有害生物污染;
(3)加工前,应对加工设备进行专门清扫。
6.输华天然饲草应使用干净的集装箱或其他采用篷布密闭的专用运输工具,装运前进行彻底清扫,并使用二氧化氯消毒药剂进行处理(有效氯含量500mg/L~1500mg/L,用量20mL/m2~30mL/m2,作用30~60分钟)。
7. 每个集装箱或其他采用篷布密闭的专用运输工具内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识,注明天然饲草产地、加工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码以及“蒙古国天然饲草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英文字样。产品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要求。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蒙方对输华天然饲草实施动植物检疫监管,如检疫发现中方关注的植物有害生物和动物疫病病原体、有毒杂草、土壤、动物源性物料的,则该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蒙方暂停相关企业的天然饲草输华并查明原因;经检疫合格,确认符合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要求的天然饲草,允许向中国出口。
2.输华天然饲草应随附蒙古国官方按照国际标准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和兽医卫生证书,证书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书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植物检疫证书和兽医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和第五条,对天然饲草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七、不合格情况处理
1.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或兽医卫生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加工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土壤或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中方关注的植物有害生物或动物疫病病原体、其他活的生物(如老鼠等啮齿类动物)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5.发现动物排泄物、动物尸体、禽类羽毛、草根、金属材料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6.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和饲料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向蒙方通报,并视情况采取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等措施。
八、回顾性审查
根据蒙古国动物疫病和天然饲草有害生物发生情况,以及口岸截获情况,中方将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在与蒙方协商基础上,调整关注的植物有害生物、动物疫病名单及相应检验检疫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6号(关于进口老挝屠宰用肉牛检疫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有关中国从老挝输入屠宰用肉牛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老挝屠宰用肉牛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关于中国从老挝输入屠宰用肉牛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
屠宰用肉牛,指年龄小于4岁且在入境中国后7天内完成屠宰供人类食用的肉牛和水牛。
三、检疫审批要求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以下称“老方”)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对输华屠宰用肉牛实施检疫。每份进境检疫许可证只允许从老挝输入一批屠宰用肉牛。
四、老挝动物卫生状况要求
(一)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出口屠宰用肉牛应符合区域化管理要求。
(二)老挝境内的口蹄疫非疫区应尽可能接近中国入境口岸,且距中国入境口岸大于3公里,具备天然及人工屏障,非疫区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易感动物应该实施免疫。
(三)应符合WOAH以及中方关于口蹄疫非疫区管理的相关要求,并获得中方认可。
(四)口蹄疫非疫区内应设置不少于30头的哨兵牛。选用的哨兵牛不得大于24月龄,哨兵牛不得连续使用超过48个月。哨兵牛在进入口蹄疫非疫区时口蹄疫血清学抗体检测为阴性。每间隔3个月对哨兵牛进行口蹄疫血清学和病原学监测,病原学检测阳性的,应立即暂停出口并将结果通报中方。
(五)口蹄疫非疫区和周边3—50公里集中饲养区范围内不得发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老方官方每半年对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进行实验室病原学监测。一旦发现病原学确诊病例,应立即暂停出口并将结果通报中方。
(六)老方应颁行国家禁令严禁用动物源性饲料饲喂反刍动物,并得到有效实施。
(七)老方应对表现BSE疑似临床症状的所有牛进行强制申报,调查和监测。
(八)对出口屠宰用肉牛建立了健全的国家永久身份识别系统,每头牛具有唯一的身份标识号。
(九)老方制订了对牛特定风险物质的定义和处理方法,对死牛的无害化处理等相关规定。
五、屠宰用肉牛集中饲养场的动物卫生要求
(一)出口屠宰用肉牛出生在老挝或中方认可的国家,并饲养在老挝,老方应建立动物卫生健康溯源系统。拟出口的屠宰用肉牛必须佩带官方耳号,有完善的记录,可以保证追溯到其出生农场,且不得与其他种类的动物混养。出口前必须在集中饲养场饲养至少45天。
(二)集中饲养场应位于中方认可的口蹄疫非疫区周边3—50公里的环状范围内,并经老方批准设立,有一定生产规模,符合老方的生物安全标准,公母牛分栏饲养。
(三)集中饲养场在屠宰用肉牛出口前6个月内没有牛结节性皮肤病、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和小反刍兽疫的实验室病原学确诊病例。
(四)老方官方兽医负责屠宰用肉牛检疫,逐头加施中老双方认可的身份标识,确认母牛无怀孕迹象,每天做临床检查。
(五)进入集中饲养场的屠宰用肉牛须在入场时逐头完成牛结节性皮肤病、多杀性巴氏杆菌疫苗接种和口蹄疫初次免疫,并按照免疫程序进行口蹄疫二次免疫。所选用的疫苗及接种程序须经中老双方认可。
(六)如集中饲养场的屠宰用肉牛被发现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的临床症状,应及时采样送实验室进行病原学检测,如病原学检测阳性,老方应立即暂停出口并将结果通报中方,该集中饲养场的所有动物不得调入出口前隔离检疫场;如病原学检测阴性,则立即剔除该患病动物,其它健康牛准许调入出口前隔离检疫场。
(七)出口屠宰用肉牛应使用中老双方认可的广谱抗菌药进行驱虫处理。
(八)从集中饲养场到出口前隔离检疫场运输牛的车辆及工具应进行彻底清洗,并用老方批准的消毒用药进行消毒。
六、屠宰用肉牛境外隔离检疫要求
(一)集中饲养场所检疫合格的屠宰用肉牛准许调入出口前隔离检疫场,隔离期至少30天,以该批动物中最后一头动物入场开始计算隔离检疫期。
(二)隔离检疫场应位于中方认可的口蹄疫非疫区范围内,满足中国《进境牛羊指定隔离场建设要求》(SN/T 4233—2021)相关要求,并经中老双方认可,处于老方有效监管之下。
(三)进入隔离检疫场的动物,按照不同批次分区饲养。动物进入隔离检疫场时应由老方官方兽医逐头进行临床检查、核对身份标识,并检查免疫记录,隔离检疫期间每天进行巡查。动物出现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时应及时剔除。
(四)隔离检疫期间所用的草料、垫草应来自中方批准的地区,并且不因与牛有关需通报疫病而禁止销售。
(五)出口屠宰用肉牛应按照中方认可的标准进行免疫抗体滴度监测。
七、食品安全要求
(一)不得对出口屠宰用肉牛使用任何未经老方批准的药物,所用药物符合中国相关标准,药残水平对人体无害。
(二)不得对出口屠宰用肉牛使用促生长激素。
(三)老方应建立出口屠宰用肉牛安全风险监控计划并有效实施。
八、屠宰用肉牛运输要求
(一)出口装运前24小时内,出口屠宰用肉牛须逐头接受临床检查,无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适合运输。
(二)自隔离检疫场至出境口岸运输路线两侧3公里的区域范围内过去6个月无报告发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
(三)运输牛的车辆及工具应进行彻底清洗,并用老方批准的消毒用药进行消毒。
(四)输出的屠宰用肉牛在运输期间,不得与不同收、发货人的动物混装。
(五)运输途中所用的草料、垫草应来自中老双方批准的地区,并且不因与牛有关需通报疫病而禁止销售。
(六)运输须按照中方《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中指定的路线,从指定的口岸进入中国国境。
九、动物福利要求
集中饲养场、隔离检疫场和运输过程的管理应遵循WOAH关于动物福利的相关指南。
十、检疫证书要求
检疫合格的,由老方按照双方确认的证书样本签发检疫证书。
海关总署2021年第14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7号(关于2023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的公告)
为满足社会公众的海关统计数据使用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有关规定,现公布《2023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表》(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128号(关于防止塞浦路斯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2年12月4日,塞浦路斯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11月29日法马古斯塔区(Famagusta)的3家农场发生4型蓝舌病,涉及易感动物有541只绵羊、山羊,其中12只发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塞浦路斯输入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反刍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塞浦路斯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塞浦路斯的进境航空器、船舶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塞浦路斯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9号(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世界海关组织公布的202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各成员已就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产品名称及编码由2012年版《协调制度》向2022年版转换以及原产地证书格式达成一致。按照《办法》第三条及第十八条规定,现将转版后的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见附件1)以及原产地证书格式(见附件2)予以公布,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6号附件1和附件3同时停止执行。
二、自2023年1月2日起,《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印度尼西亚,《办法》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增加《出口至印度尼西亚特别货物清单》(见附件3)。输印度尼西亚的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7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130号(关于防止厄瓜多尔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厄瓜多尔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该国家禽养殖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厄瓜多尔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厄瓜多尔的禽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厄瓜多尔的相关禽产品要严格检疫检测,经检疫查验和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厄瓜多尔的禽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厄瓜多尔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厄瓜多尔的禽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1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且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8日起,取消入境人员全员核酸检测,所有入境人员均需向海关申报入境前48小时内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海关对健康申报正常且口岸常规检疫无异常的入境人员,放行进入社会面;对健康申报异常或出现发热等症状的入境人员,根据排查情况实施分类处置。
二、相关省(自治区)按程序分类推动边境口岸有序稳妥恢复开通货、客运。
三、自2023年1月8日起,取消所有进口冷链食品和非冷链物品口岸环节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的核酸监测检测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132号(关于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等3种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等3种证(明)全面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以下统称配额证)实施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不再签发纸质配额证,改为签发电子配额证,并将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企业凭电子配额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海关调用配额证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比对核查。对于仍在有效期内的纸质配额证,企业可凭纸质配额证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三、电子配额证无使用次数限制。不限贸易方式的配额证,适用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贸易方式进口。
四、使用配额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的,企业应准确填报配额证代码和编号,并填报报关单商品项与配额证商品项的对应关系(填制要求详见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进口商和进口用户应分别与报关单的收发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和《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最终用户名称应与报关单的消费使用单位或收发货人一致;以其他贸易方式进口的,最终用户名称应与报关单的消费使用单位一致。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五条有关提前申报货物“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的规定,对于选择提前申报的货物,海关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和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配额证应当有效。选择两步申报的,应按照涉证模式申报。
六、使用国别关税配额证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有关规定的,还应当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的要求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
七、如遇相关问题可联系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客服咨询解决。电话:010-95198。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22年第92号联合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3号(关于扩大公路跨境快速通关改革适用范围的公告)
为促进跨境公路运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启用公路舱单的基础上,跨境快速通关改革适用范围扩大至长沙海关。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4号(关于2023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我国对自新西兰进口的四类12个税号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自2022年起已不再对第一类、第三类和第四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2023年是对第二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最后一年,该类农产品进口数量达到年度触发水平后,有关在途产品不再适用协定税率。现将2022年度第二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3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5号(关于执行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等政策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11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为准确实施,现将相关通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涉及进出口税收政策的海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
为有效实施2023年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进出口商品暂定税率、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等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部分油品等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延期清单等,海关总署为非全税目适用进出口环节税收政策的商品拆分了10位海关商品编号,并编制了《2023年进出口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3年进出口非全税目暂定税率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3年进出口非全税目适用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部分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3年进出口非全税目对美加征关税排除延期清单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见附件1—4)。有关企业进出口符合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商品时,应按照上述对应的商品编号表申报商品编号,政策适用范围以《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等规定的有关内容为准。
二、关税税目、税率及规范申报查询事宜
根据《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调整的关税税目、税率内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23年版)均可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询,供通关参考。
三、商品归类决定及行政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规定,因税目调整等原因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行政裁定清单发布于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并动态更新。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6号(关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再制干酪等产品进口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相关要求的公告)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幼儿配方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浓缩乳制品》(以下统称新国标)将于近期陆续实施,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平稳发展,参照国际惯例以及国内的监管要求,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现就上述产品进口执行标准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新国标实施之日起,境外企业应按新国标生产输华食品。在新国标实施日期前生产、进口的符合原国标规定的产品,根据国内标准实施的规定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可在保质期内继续进口、销售。有特殊规定的,以特殊规定为准。
二、为做好新旧标准衔接,进口货物境内收货人或其报关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实际进境的上述产品时,必须填报“生产日期”,生产日期应与商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一致,具体填报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上述要求分别自各新国标实施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