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蒙古国熟制牛羊肉产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
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
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
相关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根据《议定书》要求,熟制牛羊肉生产企业,在加工生产用于向进口国输出的产品时,对产品的热处理应满足以下规定:
1.经水煮、蒸或油炸使牛肉及其产品的中心温度达80℃或更高并保持5分钟或以上;或用其它的任何方式使牛肉及其产品的中心温度达70℃或更高并保持30分钟。
2.经水煮、蒸或油炸使绵羊肉、山羊肉及其产品的中心温度达70℃或更高并保持5分钟或以上;或用其它的任何方式使绵羊肉、山羊肉及其产品的中心温度达65℃或更高并保持30分钟。
3.加工企业应配备专门人员测量加热后产品的中心温度和切开肉进行感官检查、对热加工过程进行记录,并对最终产品抽查微生物指标,根据需要进行蛋白质变性试验以确证是否加热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