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号(关于进口菲律宾鲜食榴莲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菲律宾农业部有关菲律宾鲜食榴莲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菲律宾鲜食榴莲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菲律宾农业部关于菲律宾鲜食榴莲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榴莲(以下简称“榴莲”),学名Durio zibethinus Murr.,英文名Durian。
三、允许的产地
菲律宾榴莲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果园、包装厂须经菲律宾农业部(以下称“菲方”)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和菲方共同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在贸易开始前,菲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官方网站公布,并定期更新。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可可花瘿病菌Albonectria rigidiuscula
2.新菠萝灰粉蚧Dysmicoccus neobrevipes
3.甘蔗簇粉蚧Exallomochlus hispidus
4.冬青吹绵蚧Icerya pulchra
5.南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lilacinus
6.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minor
7.杰克贝尔氏粉蚧Pseudococcus jackbeardsley
8.木菠萝软腐病菌Rhizopus artocarpi
9.木硬孔菌Rigidoporus lignosus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榴莲果园应在菲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落果、烂果等;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有害生物,以及农事操作等防控措施。
2.菲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全年组织实施果园监测。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采取包括化学、物理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以确保输华榴莲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3.针对新菠萝灰粉蚧、甘蔗簇粉蚧、南洋臀纹粉蚧、大洋臀纹粉蚧、杰克贝尔氏粉蚧和冬青吹绵蚧等介壳虫,输华果园应从开花期至收获期,每15天进行一次有害生物监测,检查果实、茎、枝和叶上是否有介壳虫发生。除视觉检查外,还应在枝条、茎干处采用多种物理或化学方法监测有害生物,一旦发现应进行有效防治,以控制有害生物发生或维持有害生物低度流行水平。
4.针对可可梢枯蠕孢丛赤壳菌,输华果园应在生长期定期开展监测和防治,应用适当的农场耕作和栽培技术,以防止该病菌的发生。收获前还需采取防治措施,或喷洒杀菌剂进行防治。
5.针对木菠萝软腐病菌和木硬孔菌,输华果园应在榴莲生长季节早期定期监测和控制病害发生,并在采收时及时剔除病果。
6.输华果园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菲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7.菲方应保留果园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并在需要时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榴莲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菲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具有原料场和成品库。
3.输华榴莲的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距离。
4.包装好的榴莲如需储藏,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5.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榴莲可追溯至注册果园,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出口日期、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等信息。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输华榴莲在包装过程中,应经人工挑选、分级和清洁等工序,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果柄或其他植物残体和土壤等,并采用刷洗或高压气枪吹扫等有效措施清洁果实表面,必要时可用细软干净的棉布对榴莲外表进行手工擦拭,特别是果柄等部位,以有效去除果实表面附着的虫卵、病原孢子等。
3.每个包装箱上必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出口国家、产地、果园或其注册号、包装厂或其注册号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4.装有出口中国榴莲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四)出口前检疫。
1.菲方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榴莲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枝叶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榴莲输华。菲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检查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由菲方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of durian fruits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Durians from The Philippines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菲律宾鲜食榴莲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在榴莲输华贸易前,菲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榴莲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榴莲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榴莲应从所有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口。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榴莲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或包装厂的,则该批榴莲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在菲律宾新记录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虫,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的,则对该批榴莲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榴莲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向菲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的榴莲进口。菲方应查明原因,督促相关果园、包装厂进行整改,直到中方确认相关整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八、符合性审查
贸易开始前,在菲方的协助下,中方将派专家对菲律宾输华榴莲产区进行实地考察或远程视频检查,确保其符合本植物检疫要求中的相关规定。
九、回顾性审查
根据菲律宾榴莲有害生物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中方将开展进一步有害生物风险评估,并与菲方协商,以调整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应检疫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号(关于进口科摩罗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科摩罗联盟农业、渔业、环境、旅游业及手工业部有关科摩罗食用水生动物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自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科摩罗食用水生动物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科摩罗联盟农业、渔业、环境、旅游业及手工业部关于科摩罗食用水生动物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食用水生动物是指原产于科摩罗,输往中国用于食用的甲壳类、鱼类、软体类等活水生动物,生产方式包括野生捕捞和人工养殖,具体品种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所列物种。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出食用水生动物的生产企业(包括养殖企业、加工包装企业等)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由科摩罗联盟农业、渔业、环境、旅游业及手工业部(以下称“科方”)批准并有效监督,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并获得中方注册登记资格。获得注册登记生产企业名单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二)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科摩罗联盟有关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安全卫生要求。
(三)生产企业应建立并实施食用水生动物安全卫生自检自控和追溯制度。确保养殖、捕捞、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符合双方相关卫生和可追溯要求。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野生捕捞的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应当在科摩罗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人工养殖的,应当在科摩罗本国水域养殖。
(二)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在养殖、捕捞、暂养、包装、运输期间不得使用结晶紫、孔雀石绿、恶喹酸和氯霉素等禁用药物或激素等物质,其他药物或添加剂残余量应符合中国有关限量标准。
(三)科方应对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开展有关动物疫病、重金属和食源性致病菌有效监测,监测结果应符合中方安全卫生标准要求。
五、包装、标签要求
(一)不同捕捞区域或注册登记企业的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应分开包装,不同种类的食用水生动物应独立包装;内外包装应是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满足防止外界因素污染的要求。
(二)包装容器应为全新或经消毒处理,能够满足动物生存和福利需要。
(三)外包装上应加贴中文标签,内容包括:食用水生动物品名和学名、捕捞或养殖水域、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编号等信息。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六、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一)食用水生动物在输华前须经科方官方兽医临床健康检查,未发现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临床症状,未发现中国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所列的水生动物疫病。
(二)科方应事先向中方提供双方已商定的卫生证书和官方出证机构印章、签名样本备案。并按照双方商定的卫生证书样本对输华产品签发卫生证书。证书上完整填写养殖、捕捞、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中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和注册编号等。
(三)每批输华食用水生动物须附有官方卫生证书, 卫生证书须一正本和两副本,且正本须随货同行。卫生证书须用中文、法文、英文,或至少使用英文打印,手写(除兽医官签字)或涂改无效。
七、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进口科摩罗食用水生动物,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对进口科摩罗食用水生动物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1.在证单核查和货物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情况的,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视情况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暂停相关企业注册登记资格,直至暂停科摩罗相关食用水生动物输华等措施。
八、其他要求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
1. 科摩罗境内发生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使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2. 科摩罗境内发生任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食用水生动物。
3. 科摩罗输华食用水生动物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议定书规定。
4. 科摩罗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及其包装、运输工具。
科方应当立即停止相应捕捞海域、生产企业甚至科摩罗境内所有食用水生动物输华,召回问题产品和存在潜在风险的产品,并向中方通报。只有经中方确认上述风险已经消除或降到可控范围后,方可恢复食用水生动物输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号(关于防止霍乱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2022年12月16日通报,2022年全球霍乱病例和死亡病例在连续多年下降后出现激增,超过29个国家暴发霍乱疫情或报告了霍乱病例,其中尼日利亚、喀麦隆、马拉维、刚果(金)、肯尼亚、埃塞俄比亚、索马里、海地、叙利亚、黎巴嫩、菲律宾、孟加拉国、阿富汗等国家霍乱持续流行。为防止霍乱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出入境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一、来自上述国家的人员,如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入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卫生检疫人员将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并开展采样检测。
二、来自上述国家且有染疫或染疫嫌疑的航空器、船舶、集装箱、货物,应按规定程序接受卫生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4号(关于防止尼日利亚非洲马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2年12月23日,尼日利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紧急报告,12月13日,拉各斯州(Lagos)在家养马匹中发生1起非洲马瘟,涉及44匹马,其中10匹发病,6匹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尼日利亚输入马属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马属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停止签发从尼日利亚输入马属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在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尼日利亚的马属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尼日利亚的马属动物及其相关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查验和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尼日利亚的马属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尼日利亚的进境航空器、船舶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非法入境的来自尼日利亚的马属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号(关于2023年自澳大利亚进口两类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7号,我国对自澳大利亚进口的两类8个税号农产品(以下简称两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现将2022年度两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3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两类农产品进口时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7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号(关于调整海关统计数据在线查询平台访问地址的公告)
海关统计数据在线查询平台原IP地址(http://43.248.49.97/)已经停止使用。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www.customs.gov.cn)链接或者域名stats.customs.gov.cn访问该平台。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号(关于进口冈比亚饲用鱼粉、鱼油等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冈比亚共和国渔业、水资源和国会事务部有关冈比亚输华饲用鱼粉、鱼油等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自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冈比亚饲用鱼粉、鱼油等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二)《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冈比亚共和国渔业、水资源和国会事务部关于冈比亚输华饲用鱼粉、鱼油等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饲用鱼粉、鱼油等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是指来源于海洋捕捞水生动物(包括水生无脊椎动物,但不包括海洋哺乳类动物)非供人类食用的蛋白和油脂。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出饲用鱼粉、鱼油等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的生产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获得冈比亚官方注册批准,并在其有效监督之下生产,其产品允许在冈比亚销售;
(二)建立并实施基于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原理(HACCP)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有效执行产品召回和追溯制度;
(三)须经冈比亚共和国渔业、水资源和国会事务部(以下称“冈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获得中方注册登记后方可向中国出口饲用鱼粉、鱼油等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
四、原料及产品要求
(一)原料来自冈比亚海域或公海捕捞的水生动物,或这些水生动物用于生产人类食用水产品后的加工副产品;
(二)不得使用因扑灭动物疫情而淘汰的水生动物或者死亡原因不明的水生动物;
(三)不得使用任何来源不明的动物源性原料或禁用物质;
(四)输华产品不含任何危害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
(五)输华产品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要求;
(六)输华产品属中国农业农村部进口产品登记范围的,还应满足进口产品登记要求。
五、生产工艺要求
(一)输华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经过中心温度不低于85℃,时间不少于15分钟的热处理;
(二)产品输华前,经冈比亚官方抽样检测,并符合以下要求:
沙门氏菌:25克样品中未检出:n=5, c=0, m=0, M=0;
肠杆菌:1克样品中不超过300:n=5, c=2, m=10, M=300;
n-检验的样品数;
m-细菌数的阈值;如果所有样品中细菌数都没有超过m,该结果为合格;
M-细菌数的最大值;如果有1个或多个样品中细菌数等于或大于M,该结果为不合格;
c-细菌数介于m与M之间的样品数,如果其它样品的细菌数是小于或等于m,该结果仍认为可接受;
(三)产品输华前,经冈比亚官方认可的实验室采用PCR方法检测反刍动物源性成分,结果为阴性。
六、包装、标签和存储运输要求
(一)每批输华产品须用全新、洁净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
(二)包装需加施中文标签,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要求。货物外包装需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登记号码,并标注“非供人类食用”或“仅用作饲料”等警示语;
(三)输华产品的生产、存储、运输过程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一)冈比亚官方负责对输华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双方议定书的要求;
(二)每批输华产品均须随附一份正本官方卫生证书。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进口商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申请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部分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除外)。
(二)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进口冈比亚饲用鱼粉、鱼油等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四)不符合情况处理。
1.无有效的卫生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非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的产品,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检出未经批准的动物源性成份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或其他禁止进境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饲料卫生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6.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所有文章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发现重大安全所有文章卫生问题,中方将向冈方所有文章通报,并视情采取暂停相关企业甚至暂停冈比亚相关产品输华等措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