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蒙古国熟制牛羊肉产品
根据《关于中国和蒙古进出口熟制牛肉产品和熟制绵羊肉、山羊肉产品检验检疫及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蒙古国熟制牛羊肉产品指牛肉和绵羊肉、山羊肉为主要原料,经过双方确认有效的熟制加工处理而制成的可以直接食用的不带骨的产品。不包括血、头、尾、蹄、内脏等组织。
产品准入
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
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
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
相关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2022年1月1日起启运的输华食品,在进口申报时应在报关单“产品资质”项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证书栏(许可证类别代码519)规范填写该企业在华注册编号。在实施2020版申报项目的海关申报进口食品,应在“其他企业”项下的“其他企业类别”栏选择“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在“编号或企业名称”栏填报该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未按要求规范填报的,海关不接受申报。
海关提示2
进口蒙古国熟制牛羊肉产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需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海关提示3
根据《议定书》要求,熟制牛羊肉生产企业,在加工生产用于向进口国输出的产品时,对产品的热处理应满足以下规定:
1.经水煮、蒸或油炸使牛肉及其产品的中心温度达80℃或更高并保持5分钟或以上;或用其它的任何方式使牛肉及其产品的中心温度达70℃或更高并保持30分钟。
2.经水煮、蒸或油炸使绵羊肉、山羊肉及其产品的中心温度达70℃或更高并保持5分钟或以上;或用其它的任何方式使绵羊肉、山羊肉及其产品的中心温度达65℃或更高并保持30分钟。
3.加工企业应配备专门人员测量加热后产品的中心温度和切开肉进行感官检查、对热加工过程进行记录,并对最终产品抽查微生物指标,根据需要进行蛋白质变性试验以确证是否加热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