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膏既是日用消费品,更是与人民群众健康密切相关的产品。2023年3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牙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25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牙膏定义和监管部门。二是明确牙膏及牙膏原料的管理要求。三是继续沿用目前的牙膏生产许可制度。四是明确牙膏功效管理和标签要求。《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牙膏被全面纳入化妆品监管体系。
那么新修订的《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对进口牙膏产品的通关流程到底会产生哪些影响?如何顺利通关,让小编带您来了解一下。
考虑到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包含的产品种类繁多,除了牙粉、漱口水外,还有“消”字号(卫生消毒类)的口腔抑菌膏等产品,“械”字号(医疗器械类)的牙齿脱敏凝胶等产品,“药”字号(药品类)的丁硼乳膏等产品。这些产品中,安全风险相对较高的需要按照药品、医疗器械实施严格监管。
牙膏新原料(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使用于牙膏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应当遵守化妆品新原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具有防腐、着色等功能的牙膏新原料,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牙膏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在完成备案后,进口牙膏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进行申报。申报时,在“许可证类别”栏选择“526-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并在“许可证编号”栏录入备案文号。
针对虚假、夸大宣称等问题,《办法》规定,牙膏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牙膏备案人应当在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牙膏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备案人为境外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牙膏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
(八)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
(九)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根据产品特点,需要特别标注产品使用方法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进行标注。
牙膏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进口牙膏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儿童牙膏还应按照儿童化妆品的要求,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
儿童牙膏应当选用有长期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如无替代原料必须使用时,应当说明原因,并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2023年12月1日,《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海关依照《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