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解读
2023年5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口塞尔维亚宠物食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4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塞尔维亚宠物食品进口。为帮助进口企业更好地掌握进口塞尔维亚宠物食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现将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利管理部关于塞尔维亚宠物食品输华的检疫和卫生
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的商品
宠物食品。具体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直接食用的产品,包括宠物干粮、罐头、零食和咬胶等。
三、生产企业要求
塞尔维亚输华宠物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施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为基础的卫生管理体系,经塞尔维亚官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塞方”)批准,并接受其监督检查,产品符合塞方相关要求并允许在塞尔维亚国内市场自由销售。
(二)由塞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获得中方注册登记后方可向中国出口宠物食品。注册登记有效期5年,塞方应在输华宠物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中方提出延期注册申请。
四、原料要求
(一)陆生动物源性原料仅来自塞尔维亚,在官方批准的屠宰厂进行屠宰,经宰前、宰后检验,无任何传染病的症状。没有使用因扑灭疫情而屠宰的动物或死亡动物作为原料。如果原料来自于塞尔维亚以外国家,则必须来自于中方批准允许进口这些原料的国家;
(二)陆生动物源性原料来源于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并经中方认可的牛海绵状脑病、口蹄疫、古典猪瘟、非洲猪瘟、猪水泡病、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的非疫区;
(三)水产原料来自鱼类或其他海洋动物(海洋哺乳动物除外),以及生产人类消费鱼类产品后的鱼副产品(肠和腮除外);
(四)植物源性原料不含危害宠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及禁止使用的成分,包括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五、生产加工要求
(一)罐装宠物食品:应使用Fo值不低于3.0的热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二)非罐装加工宠物食品:应经过90℃以上的热处理,或塞方批准并经中方认可的其它等效方式处理。
六、包装、标签和存储运输要求
(一)输华宠物食品须用全新、洁净,密封性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损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
(二)输华宠物食品包装需加施中文标签,标签应符合中国《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外包装须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注册登记号码,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非供人类食用”或“仅用于宠物食用”中文字样。
(三)输华宠物食品的生产、存储和运输过程均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污染。
七、产品要求
(一)输华宠物食品应符合中方动物疫情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输华宠物食品出口前,按生产批次随机抽取5个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罐装宠物食品符合商业无菌要求;
2.非罐装加工宠物食品符合下列要求:
沙门氏菌:25克中不含:n=5,c=0,m=0,M=0;
肠杆菌科:1克中n=5c=2m=10CFU/g,M=300CFU/g。
其中:n=检测的样本数量;c=细菌数量位于m和M之间的样本数量。如果其他样品的细菌数量为m或更少,该样本仍被视为可接受;m=细菌数量的阈值;如果所有样本中的细菌数量不超过m,则视为结果符合要求;M=细菌数量的最大值;如果单个样本或多个样本中的细菌数量为M或更多,则视为结果不符合要求。
(三)输华宠物食品不得携带中方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进境物,不得含有危害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符合中国和塞尔维亚相关安全卫生标准。
八、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一)输华宠物食品由塞方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卫生证书(证书样本须经中塞双方确认),证明产品符合双方有关议定书的要求。
(二)每批宠物食品须随附用中文、塞尔维亚文和英文写成的卫生证书,一份正本和两份副本。
九、进境检疫审批要求
除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外,进口企业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十、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证单核查:
(一)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除外)。
(二)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三)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塞尔维亚输华宠物食品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不合格情况处理:
(一)无有效的卫生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来自非注册登记塞尔维亚生产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检出未经批准的动物源性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检出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五) 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六)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七)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饲料卫生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八)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向塞方通报,并视情况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注销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塞方自主暂停签发卫生证书等措施。
海关温馨提示
企业在开展进口贸易时应注意:
(一)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
1.生的宠物食品风险级别为|级,进口前须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口时查验检疫证书并实施检疫,对进口后的加工场所实施检疫监督;
2.其他宠物食品和咬胶风险级别为1级,进口前须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进口时查验检疫证书并实施检疫。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动态调整,详见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dzs/2746776/2753474/index.html
(二)进口宠物食品需来自注册登记的塞尔维亚生产加工企业,并须是已注册登记的产品种类。获得中方注册登记的塞尔维亚输华宠物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名单,可关注海关总署网站“境外宠物食品注册生产加工企业名单”:http://dz scustomsgovcn/dzs/2747042/3995816/dwyxsl/2754407/index.html
(三)除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外,进口企业应在贸易合同签订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目前HS编码为2309101000的猫食或狗食罐头已取消检疫审批,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1号《关于取消部分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公告》: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 s/302249/302266/302267/1889406/in dex.html
(四)宠物食品包装需加施中文标签,标签应符合中国《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详见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外包装须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注册登记号码,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非供人类食用”或“仅用于宠物食用”中文字样。
(五)每批宠物食品须随附中文、塞尔维亚文和英文写成的卫生证书,一份正本和两份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