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家食品安全与研究部关于中国从巴基斯坦输入热处理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 允许进口产品
允许进口的巴基斯坦热处理牛肉是指以30月龄以下牛的去骨骨骼肌〔牛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及关节以下)后的躯体部分〕为原料,预先去骨去脂肪后加热处理,内部中心温度达到70℃以上,至少持续30分钟生产的肉制品。以隔膜、碎肉、绞肉、碎脂、机械分离肉及其他副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产品不允许输华。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热处理牛肉加工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企业)应位于巴基斯坦,在巴基斯坦官方的监督之下,符合中国和巴基斯坦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
向中国出口热处理牛肉的生产企业应当经中国注册,获准注册的企业自注册之日后生产的热处理牛肉方可向中国出口。
四、有关检验检疫要求
在存放热处理牛肉的仓库中,应设有输华热处理牛肉的专用存放区域并明显标识。热处理牛肉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需要冷藏或冷冻的产品应在适当的温度条件下贮存。
五、证书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批热处理牛肉制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巴基斯坦法律法规及双边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兽医卫生证书用中文、乌尔都语和英文写成(填写证书内容时,英文必填)。兽医卫生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六、包装、贮存、运输及标识要求
输华热处理牛肉应使用符合中国和巴基斯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接触材料包装。内包装上应以中英文标明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英文标明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加施(粘贴或印刷)官方检验检疫标识。预包装热处理牛肉制品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输华热处理牛肉从包装、贮存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巴基斯坦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需要冷藏的热处理牛肉的贮存和运输应在合适的温度条件下进行。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在巴基斯坦官方监督下施加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