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哈萨克斯坦食用豌豆、兵豆植物检疫要求的政策问答
一、允许进口的食用豌豆、兵豆
此次允许进口的豌豆(Pisum sativum)、兵豆(Lens culinaris),是指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种植和加工,输华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的籽实,不得作种植用途。
二、允许的产地范围
哈萨克斯坦全境。
三、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豌豆、兵豆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南芥菜花叶病毒
2.菜豆象
3.箭斑圆皮蠹
4.欧洲兵豆象
5.谷斑皮蠹
6.花斑皮蠹
7.豌豆细菌性疫病菌
8.鳞球茎茎线虫
9.列当(属)
10. 棉花黄萎病菌
11.苍耳(属)(非中国种)
12.顶羽菊
13.菟丝子属
14.假高粱及其杂交种
15.法国野燕麦
16.假苍耳
17.节节麦
18.具节山羊草
19.宽叶高加利
20.牧人针
21.毒莴苣
22.疣果匙荠
四、装运前要求
(一)注册登记要求。
豌豆、兵豆的加工企业应当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哈方)检查,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要求后,向中方推荐。中方审核后,予以注册。
(二)生产要求。
1.哈方应采取国际认可的调查和检查方法,在豌豆、兵豆生长期和储藏期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疫情调查,并根据中方需要提交上述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的调查报告,包括调查方法及结果,以及应中方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2.哈方应及时向中方书面通报哈萨克斯坦境内豌豆、兵豆上新发生的植物疫情和采取的防控措施。
(三)包装、运输要求。
1.豌豆、兵豆可以采用包装和散装形式运输。
2.采用包装形式运输的,必须采用符合中方要求的新的、清洁、卫生材料包装。每一包装应用中文或英文清晰标注产品品名、产地、加工企业名称及其注册号,用中文注明“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述信息可以标签形式粘贴在包装上。
3.采用预包装的,其中文标签应符合中国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4.装载豌豆、兵豆的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防疫要求。
(四)产品要求。
豌豆、兵豆应符合中国和哈萨克斯坦植物检疫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带有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活虫、螨类、软体动物、土壤、羽毛、动物粪便、杂草种子及其它植物残体。
(五)出口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输华豌豆、兵豆的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和防疫要求。
2.装运前,运输工具要进行彻底的检查,以防止混入杂草籽、活体昆虫、其他谷物杂质、植物残体、土壤。
3.哈方应在豌豆、兵豆出口前对其实施检疫,对符合要求的货物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品种并在附加声明栏注明“The peas covered by this 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peas used as food from Kazakhstan to China”或“The lentils covered by this 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lentils used as food from Kazakhstan to China”(“该植物检疫证书证明的豌豆符合哈萨克斯坦豌豆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或“该植物检疫证书证明的兵豆符合哈萨克斯坦兵豆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
4.出口前,应对豌豆、兵豆实施检疫处理,确保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和其他活虫。检疫处理方法(如药剂、温度、时间等技术要求)由双方共同确认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五、检疫审批
需要进行检疫审批
1.进口商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申请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豌豆、兵豆应在中国海关指定的监管场所实施检验检疫。
六、证单核查的内容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七、货物需要实施检验检疫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2023年第65号公告第四条、第五条要求,对进境豌豆、兵豆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八、不合格情况处理办法
1.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要求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