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 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及《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进出境特殊物品必须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卫生检疫监督管理。未经海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一、什么是特殊物品

海关总署第243号令《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明确了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和生物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定义,具体如下:

(1)微生物

是指病毒、细菌、真菌、放线菌、立克次氏体、螺旋体、衣原体、支原体等医学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以及寄生虫、环保微生物菌剂。

(2)人体组织

是指人体细胞、细胞系、胚胎、器官、组织、骨髓、分泌物、排泄物等。

(3)生物制品

是指用于人类医学、生命科学相关领域的疫苗、抗毒素、诊断用试剂、细胞因子、酶及其制剂以及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核酸、免疫调节剂、微生态制剂等生物活性制剂。

(4)血液及其制品

血液是指人类的全血、血浆成份和特殊血液成分。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类血浆蛋白制品。

二、特殊物品的特点有哪些

1.可通过货物、旅客携带或邮递出入境。

2.价值高、风险高、冷链运输以及对通关速度要求高等。

3.容易传播传染病或有传播传染病的潜在风险。

三、特殊物品出入境正确流程是什么

特殊物品在进出境前,需要向直属海关提交卫生检疫行政审批,直属海关对申请材料及时进行书面审查,并根据情况采取专家资料审查、现场评估、实验室检测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海关签发《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具体步骤为:

检疫审批

1、申请条件

(1)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

(2)申请人应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2、申请资料

(1)《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2)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地区、生产商等;(3)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4)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以及生产经营者或使用者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5)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6)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应当取得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海关对有关批准文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7)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证明,BSL-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8)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9)进入风险评估程序的,须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 温馨提示

首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1)单位基本情况,如:单位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单位地址、生产场所、实验室设置、仓储设施设备、产品加工情况、生产过程或者工艺流程、平面图等;(2)实验室生物安全资质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

入/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目的地/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使用谷歌浏览器登录“海关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与分析系统”办理审批手续。网站:

https://customs.chinaport.gov.cn/tswpwebserver/tswp/view/homepage

注:出入境特殊物品名录按照海关总署2023年第28号公告《特殊物品海关检验检疫名称和商品编码对应名录》进行申报。

未列入对应名录的出入境特殊物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进行申报。

4、检疫核销

系统采用自动核销模式,审批信息与申报信息互联互通,互相校验,务必保持一致,否则将被系统退单:

(1)海关总署每年公布《特殊物品海关商品编号和检验检疫名称对应表》,企业申报时,应选择正确的商品编码及检验检疫名称,与《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单》保持一致。

(2)选择正确的货物属性(A、B、C、D),与《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单》保持一致。

(3)在产品资质准确填写审批单号和核销货物序号,与《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单》保持一致。

检疫查验

1.入境特殊物品到达口岸后,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凭《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及其他材料向入境口岸海关申报;2.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出境前凭《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及其他报关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申报;3.报关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不予入境或者出境;4.对需实验室检测的入境特殊物品,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口岸海关的要求将特殊物品存放在符合条件的储存场所,经检疫合格后方可移运或者使用。

  • 温馨提示

携带自用且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用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出入境的,不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出入境时应当向海关出示医院的有关证明;允许携带量以处方或者说明书确定的一个疗程为限。

后续监管

入境特殊物品如属于高风险特殊物品,海关实施后续监管,需实施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见《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上的批注),其使用单位应当在特殊物品入境后30日内,向目的地海关申报,由目的地海关实施后续监管。

四、海关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和《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3号令)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将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

(一)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检疫监督管理的;

(二)伪造或者涂改卫生检疫单、证的;

(三)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殊物品审批的;

(五)未经海关许可,擅自移运、销售、使用特殊物品的;

(六)未向海关申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检验检疫证单的;

(七)未在相应的生物安全等级实验室对特殊物品开展操作的或者特殊物品使用单位不具备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的,未建立特殊物品使用、销售记录或者记录与实际不符的;

(八)未经海关同意,擅自使用需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的。

另外,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拒绝、阻碍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违反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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