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乌兹别克斯坦西红花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红花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乌兹别克斯坦西红花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西红花,是指在乌兹别克斯坦野生或种植的鸢尾科植物番红花(学名:Crocus sativus;英文名:saffron)的干燥柱头。
三、企业注册
输华西红花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厂应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植物保护和
检疫局(以下称乌方)审核备案,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开始贸易前,乌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烟草脆裂病毒
Tobacco rattle virus
2. 菜豆黄花叶病毒
Bean yellow mosaic virus (BYMV)
3.鳞球茎茎线虫
Ditylenchus dipsaci
五、出口前管理
(一)生产加工要求
1.输华西红花种植基地应在乌方监管下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管理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种植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西红花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植物病残体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其他防控措施。
2.输华种植基地应在乌方监管下,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有害生物监测和综合管理。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乌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3.输华种植基地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记录至少两年,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应当至少包括监测时间、发现的有害生物名称、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所使用化学品的使用日期、有效成分和浓度等详细信息。
4.输华西红花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乌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督
下进行。
5.输华西红花的加工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具有原料场和成品库。
6.输华西红花的存放、加工、包装、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距离。
7.输华西红花在加工过程中,应经过挑拣、筛选、干燥等工序,以确保不带土壤、杂草籽或其他有害生物。
六、包装要求
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 要求。
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产品名称、国家、产地、种植基地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加工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可追溯信息。每个包装箱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装载输华西红花的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必须在装运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加工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西红花可追溯加工包装日期、来源种植基地名称、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入国家、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号码等信息。
七、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乌方应对输华西红花实施出口前检疫,确保其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残体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
经检疫合格的输华西红花,乌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以及集装箱号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Saffrons from Uzbekistan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乌兹别克斯坦西红花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在项目启动前,乌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八、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西红花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2.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相关要求,对进口西红花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种植基地、加工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药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如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立即向乌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种植基地、加工包装厂的西红花进口。乌方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乌方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