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到底有哪些海关政策及新规呢?博隽进口报关小编为大家整理的6月发布实施及7月即将实施相关海关法规汇总讲解一下
一、海关总署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2号(关于公布第五批准予备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名单的公告)
生效日期:2020-06-03
1、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73号公告: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分步骤、分阶段建设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对进出海南洋浦保税港区的货物,除禁止进出口和限制出口以及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外,试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货物进出境管理制度,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实现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贸易自由便利、投资自由便利、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人员进出自由便利、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公告自2020年6月3日生效。
生效日期:2020-06-03
2、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4号(关于防止刚果民主共和国埃博拉病毒病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74号公告: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20年6月3日通报,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宣布该国西北部的赤道省姆班达卡暴发新一轮埃博拉病毒病疫情,现已发现8例病例,其中4例死亡。这是该国暴发的第11轮埃博拉病毒病疫情。埃博拉病毒病临床症状为急性起病,发热并快速进展至高热,伴有乏力、头痛、肌痛、咽痛等,并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皮疹等,病程第3—4天后会出现持续高热,感染中毒症状及消化道症状加重,有不同程度的出血,严重者可出现意识障碍、休克及多脏器衰竭。
生效日期:2020-06-10
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75号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稳外贸保就业等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试点有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新增两个监管方式:“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和“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需配合海关做到: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需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需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对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查验。
生效日期:2020-06-12
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6号(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76号公告:为促进内地与港澳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详见附件1和附件2。经修订的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生效日期:2020-06-18
二、国家政策支持
1、《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16号
《意见》提出三方面举措:
一是支持出口产品进入国内市场。加快转内销市场准入,简化出口转内销产品认证程序,简化企业办税程序。促进“同线同标同质”发展,扩大适用范围至一般消费品、工业品领域。加强知识产权保障。二是多渠道支持转内销。搭建转内销平台,鼓励外贸企业对接电商平台,引导主要步行街组织开展出口产品转内销专题活动,组织大型商业企业开展订单直采。发挥有效投资带动作用,重点结合各地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和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组织对接一批符合条件的出口产品转内销。精准对接消费需求,引导外贸企业研发适销对路的内销产品,创建自有品牌,充分利用新业态新模式,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三是加强信贷保险和资金支持。提升转内销便利化水平。做好融资服务和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支持,开展应收账款、存货、订单等质押融资,依托大型电商平台加强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直贷业务。加大保险支持力度,支持保险公司提供多元化的保险服务。加强资金支持,用足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2、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稳外贸工作座谈会
李克强指出,要按照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的要求,抓紧抓实抓好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在积极扩大内需的同时,研究出台稳外贸稳外资的新措施,尤其要加大支持力度保住中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并助力大型骨干外贸企业破解难题,更好支撑就业稳定。完善出口退税方式,加快退税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信贷、信保、担保等融资支持,纾解外贸企业流动性困难。继续挖掘通关便利化改革潜力,优化对外贸企业服务。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稳外贸稳外资工作,加强与相关国家沟通协调,畅通国际货运通道,开辟更多方便商务人员往来的“快捷通道”。鼓励外贸企业转型升级,提升出口产品质量和附加值,加快发展跨境电商、网上交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鼓励引导多元投入建设海外仓,加大对带动中小企业出口的外贸服务平台的支持,培育新的外贸增长点。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完善稳外贸稳外资相关措施。
三、全球疫情限制措施:
1、重点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监测情况通报
2020年6月11日至17日,全国海关共检验检疫进口肉类、水产品、乳品、化妆品、谷物油籽、水果、活动物、种苗花卉等8类食品农产品68218批、347万吨、货值26.93亿美元,检出不合格42批、358.15吨、货值69.77万美元;检验进口汽车及摩托、玩具、服装、一次性卫生用品等4类工业品18221批、13184辆、0.42万吨,货值4.86亿美元,检出不合格222批、1364辆、24616件,货值3574.91万美元。同期,对进口肉类、水产品、蔬菜、水果、水生动物、短时或低温运输工业品等货物及其包装和操作环境取样实施新冠肺炎病毒监测,共检测样品32174个,其中货物样品8274个,内外包装样品20833个,环境样品3067个,结果均为阴性。
2、海关总署暂停德国1猪肉企业产品输华
自6月17日起,中国海关暂停德国1家猪肉屠宰及其分割、冷藏企业的产品输华。按照双边合作协议,德国官方主管部门向海关总署通报德在华注册的1家猪肉屠宰企业确认发生新冠病毒聚集性感染。根据中方要求,德方已暂停该企业(DE NW-ES 202 EG)及其分割、冷藏企业(DE EZ 917 EG)对华出口。海关总署已更新《符合评估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暂停来自上述企业的产品进口。对于已到港或即将到港的来自上述企业的产品,海关部门全部予以暂扣。
3、海关总署暂停美国泰森公司(Tyson)注册号为P5842的禽肉企业产品输华
美国泰森(Tyson)公司证实,该公司注册号为P5842的禽肉屠宰企业近日发生员工新冠肺炎聚集性感染。海关总署已更新《符合评估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暂停来自该企业的产品进口。对于已到港或即将到港的来自上述企业的产品,海关部门全部予以暂扣。
4、印度对中国产品设置贸易壁垒
最新消息,6月23日,印度清奈港口报关代理人协会(CCBA)内部对所有代理人成员发布了内部清关延迟通知,要求对所有来自中国的货物清关工作暂停,清关已经完成的货物也需要重新进行检查,并遍及到整个印度港口和口岸。官方通知目前尚未发布。货物的释放需要协会进一步与海关人员联系确认后才能允许,因此中国货物的清关工作将会有延迟。
四、7月即将施行的海关新政
1、6月30日起,对进口澳大利亚的牛肉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关税,.“在途农产品”可通过“单一窗口”、“互联网+”等平台向海关申请办理“在途证明”
截至2020年6月29日,(协定名称: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管理的商品(税则号列:02011000、02012000、02013000、02021000、02022000、02023000)的进口数量达到了触发特殊保障措施的要求,海关对该类产品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
2、7月1日开始铁路舱单归并功能正式上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20年第68号公告海关推出了舱单归并功能:在铁路运单为同一进出境口岸、同一进出境日期、同一车次、同一境内收发货人、同一合同、同一品名的情况下,企业即可向海关申请舱单归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效标识产品目录更新
房间空气调节器(GB 21455-2019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永磁同步电动机(GB 30253-2013《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空气净化器(GB 36983-2018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4、美国CIV许可例外删除生效,企业需谨慎判断自己的产品是否涉及CCL物控许可从而避免因漏证引起美国BIS违规管控
6月29日美国CIV许可例外删除生效,出口经营者,以及转售、再出口美国产品的国内企业在参与贸易活动的过程中需要了解许可例外(License Exception)授权的含义以及相应的许可例外限定条件,正确理解CIV许可例外删除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从而有效的防范出口管制违规风险,在合规的前提下提高获得产品的效率。